淮安市陶哥物流有限公司與周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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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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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22民初1587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沭陽縣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淮安市陶哥物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804MAXXXD5D6H,住所地淮安市淮陰區。
法定代表人: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淮安市淮陰區四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男,沭陽縣人,居民,住沭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02672036XXXX,住所地宿遷市(一層1-3軸、A-D軸,6層整層)。
負責人: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江蘇鑫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淮安市陶哥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周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蒿士建獨任審判,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2月16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周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停運損失費44154.67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9日,被告周X駕駛車牌號為蘇NXXXXX的重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414省道(原301縣道)18公里100米時,與同方向行駛的潘某駕駛車牌號為蘇HXXXXX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撞,相撞后與前車施某駕駛車牌號為滬EXXXXX重型貨車相撞,致三車受損、貨物受損,潘某輕微傷。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X負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施某無責任。原告的蘇HXXXXX重型貨車被被告周X駕駛車牌號為蘇NXXXXX的重型貨車撞壞后,送至淮安市盛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修理,因車輛損壞嚴重需更換駕駛室等,修理40天。原告的蘇HXXXXX重型貨車系從事貨物運輸的車輛,2019年1月份車輛運輸貨物從淮安到鹽城28班次、從鹽城至無錫26班次,2月份車輛運輸貨物從淮安到鹽城20班次,3月份車輛運輸貨物從淮安到鹽城31班次、從鹽城至無錫29班次,原告的涉案車輛1至3月份每天純收入1103元,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停運損失44154.67元。被告周X的蘇NXXXXX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周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原告主張44000余元停運損失不認可,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50萬元且不計免賠,停運損失、訴訟費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被告周X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為1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是原告的訴求沒有合理性,也沒有證據證實其停運損失達到44000余元,同時,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商業三者險責任賠償范圍。對于訴訟費,被告某保險公司也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9日00時31分,被告周X駕駛蘇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414省道(原301縣道)18公里100米時,與同向行駛的潘某駕駛的蘇HXXXXX重型廂式貨車相撞,相撞后與前車施某駕駛的滬EXXXXX重型貨車相撞,致三車損壞、貨物受損。本次事故經寶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周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潘某、施某無責任。
2019年4月19日,原告將蘇HXXXXX重型廂式貨車拖運至淮安市盛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修理,因車輛駕駛室、大梁總成等部件損壞嚴重,修理時需訂制并更換駕駛室等部件,于2019年5月28日修理結束。
另查明,蘇HXXXXX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原告淮安市陶哥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使用該車從事道路運輸。被告周X駕駛的蘇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5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修理費用已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投保人聲明”及“保險投保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它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巴侗H寺暶鳌眱热荩骸氨kU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投保人簽章處:周X”?!氨kU投保單”的右下方載明:“投保人簽名簽章:周X”。對于“投保人聲明”及“保險投保單”上載明的“周X”姓名,被告周X明確否認系其本人所簽,并稱其沒有收到《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且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未向其告知免責條款的內容。對于“投保人聲明”及“保險投保單”上載明的“周X”字跡,被告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不申請筆跡鑒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營業執照、車輛通行明細清單、淮安市盛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證明、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受到侵害有權獲得賠償。公安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所作出責任認定即認定被告周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蘇N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根據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原告主張蘇HXXXXX重型廂式貨車在事故發生前三個月每天純收入為1103元,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但蘇HXXXXX重型廂式貨車的使用性質為貨運,并已經取得道路運輸證,屬于營運車輛,該車輛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損并進行修理,其停運損失客觀存在,結合蘇HXXXXX重型廂式貨車的通行明細清單、受損情況、需要維修的時間、車輛的型號等因素,本院酌定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車輛停運損失為2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停運損失是間接損失,不屬于其賠償范圍,并提供《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及簽有“周X”姓名的投保聲明、保險投保單予以證明。被告周X否認該姓名是其本人所簽,因被告某保險公司明確表示不申請筆跡鑒定,且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本院對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不同意賠償停運損失的辯解不予采納。
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淮安市陶哥物流有限公司車輛停運損失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4元,減半收取452元,由原告淮安市陶哥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04元,被告周X負擔2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904元。
審判員 蒿士建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胡 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