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上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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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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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9民初2980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上海上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錢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X,男,公司員工。
原告上海上上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律師,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64,800元、施救費7,360元、評估費1,300元,共計73,460元。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29,700元、施救費7,360元、評估費1,300元,扣除被告已賠付的17,810元,共計20,550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告為其名下牌號為滬DXXXXX的牽引汽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并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2018年12月6日,案外人韋某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江蘇省江陰市暨南大道長涇蔣家公交站臺地段處時,與案外人石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滬DXXXXX大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次事故還產生施救費7,360元。經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原告委托上海頂信價格評估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車輛進行評估,認定車輛損失為64,8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300元。原告維修車輛后就上述損失向被告理賠,被告僅賠付故來院訴訟。
被告辯稱:對案件事實及證據均無異議,但認為被保險車輛評估數額過高,要求重新評估;事故發生后,被告與原告公司負責人溝通,雙方就損失賠償金額達成了一致,被告將車輛損失和施救費合計17,810元,賠付給了原告;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包括牽引車和掛車的費用,掛車未在被告處投保,所以應當扣除掛車施救費用,被告認為掛車施救費用為1,900元,故認可的施救費為5,460元。
案件審理中,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進行重新評估,該評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評估結論,認為:滬DXXXXX車輛損失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12月6日的評估價值為29,700元。
原、被告均認可重新評估結論,被告認為其墊付的重新評估費2,800元應由法院依法處理由誰承擔。
本院認為,鑒于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被告認為雙方已經就損失金額達成一致并賠付完畢的辯稱意見,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賠償。被告對車輛損失29,700元認可,故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施救費金額爭議,對此本院認為,發生事故的車輛包括主車和掛車,原告就掛車未投保商業險,故被告根據施救作業單要求扣除掛車施救費1,9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納,本院認可本次事故被保險車輛施救費為5,46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評估費用,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況下就委托評估車輛損失,屬于單方面委托評估。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車輛損失重新委托了評估,被告支付了相關評估費用,故本院認為原告支付的評估費1,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自行承擔審理中重新評估的評估費2,800元較為合理。綜上,被告應當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9,700元、施救費5,460元,扣除被告已經賠付的17,810元,共計17,3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上上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7,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75元,減半收取為156.88元,由原告負擔24.43元,被告負擔132.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魏 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戴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