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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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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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民終35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褚XX,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鹿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9)冀8601民初12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保險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9)冀8601民初1280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或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劉XX承擔。事實和理由:1.公估報告是對車損的推測、估計,不代表已實際發生,應當以車輛維修明細、發票等作為依據。因此不應支持劉XX關于車損的主張。2.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3.劉XX提供的施救費發票與事故發生地不符,不符合就近施救的原則,不合理,不應不支持施救費。
劉XX答辯稱,雙方對公估報告確定的數額均未提出異議,應以公估報告的維修費用數額為準。鑒定費屬于直接損失,應由保險人承擔。事故發生在山西省,距離較遠,施救費是實際發生的,屬于合理費用。綜上,一審判決正確,應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各項損失共計170572元,其中車損158067元,拖車費2500元,路產損失605元,評估費94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19日12時,劉高旭駕駛車牌號為冀AXXXXX號車,沿五保高速由東向西行駛至59KM+700M處時,因疲勞駕駛,沖入右側邊坡,導致車輛側翻,造成乘車人劉XX受傷,車輛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認定,劉高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劉XX合理合法的損失,但對施救費不認可,認為公估數額過高,訴訟費、公估費為間接損失不應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劉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劉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劉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致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關于劉XX的各項訴訟請求,第一,冀AXXXXX號車輛損失,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的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158067元,某保險公司雖對公估金額提出異議,但其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以《公估報告書》確定的數額即158067元為依據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第二,公估費用,9400元的公估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第三,關于施救費用,劉XX提交了河北邦平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稅發票一張,顯示金額為2500元,因該施救單位與事發地點并非一地,其進行施救缺乏合理性,故對該施救費發票不予采信。但考慮到事故發生后車輛需要救援的客觀情況,酌定施救費用為2000元。第四,路產損失,劉XX提交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的電子票據,顯示金額為605元,某保險公司對該票據持有異議,但未提交相關證據。劉XX提交的上述票據系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的電子票據,且票面載明涉案車輛信息和事故發生地,對此予以確認。綜上所述,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施救費、路產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劉XX保險金170072元;二、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50元,減半收取計18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并無異議,且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于一審判決已經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公估報告能否作為確定車損金額的依據。2.施救費是否過高。3.鑒定費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車損屬于保險人賠償的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害給被保險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只要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客觀存在,保險人就負有賠償被保險人損失的責任。本案的公估報告系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并由一審法院委托的公估機構作出,公估程序合法,鑒定結果客觀真實,一審法院依據公估報告結果確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雖然對公估報告認定的車損數額不予認可,但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施救費用系劉XX為救援保險車輛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認定的施救費過高,但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故該項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鑒定費屬于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認為不承擔鑒定費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 虹
審判員 李 超
審判員 劉明軍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劍
書記員史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