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東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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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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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9民初2726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上海東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姚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徐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東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輝物流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輝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律師、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東輝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償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70,600元、施救費1,900元、評估費1,900元,合計74,400元。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償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57,800元、施救費1,900元,合計59,700元,評估費1,90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6日07時09分許,李月順駕駛原告所有的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楊暢駕駛的滬DXXXXX大型汽車在上海市寶山區富錦路XXX號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滬DXXXXX車輛受損,并產生施救費用。據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記載,本次交通事故楊暢承擔全部責任,李月順無責任。經評估,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修復費用為70,6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1,900元。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駕駛證、行駛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證、道路運輸證、交強險保單、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滬DXXXXX車輛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維修費發票、上海市汽車維修清單、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單、施救費發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因事發時原告未向保險公司報案,被告無法確認事故發生實際情況,對事故真實性不予認可,故予以拒賠。
原告則認為事故發生后已及時、積極向交警部門和被告報案,且本次事故原告方駕駛員為無責方,無需履行向被告報案的程序,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理賠款。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6日07時09分許,李月順駕駛原告所有的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楊暢駕駛的滬DXXXXX大型汽車在上海市寶山區富錦路XXX號處發生交通事故。據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記載,本次交通事故楊暢承擔全部責任,李月順無責任。
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商業險中,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15,25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事發時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上海申栩汽車牽引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施救,為此支付施救費1,900元。另,原告為確定滬DXXXXX車輛損失,單方委托上海冉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滬DXXXXX陜汽牌SXXXX6NN361重型半掛牽引車于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70,600元。
審理中,被告請求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本院遂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達智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智評估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達智評估公司出具滬達資評報字(2019)第F1196號《委托司法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滬DXXXXX車輛損失在評估基準日2019年4月16日的評估價值為:57,800元。原、被告對此鑒定報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保險合同成立,雙方均應依法恪守合同義務。原告向被告投保車損險,并對車損險購買不計免賠,被告應依約就原告保險車輛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原告事發時未向保險公司報案故予以拒賠,然本案原告為無責方,且事故發生后及時予以施救并對車輛進行修理,并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進而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難以確定的情形,故對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采信,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達智評估公司出具的司法鑒定報告在程序與實體上均合法,雙方對此亦無異議,本院確認滬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金額為57,800元。關于施救費,有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單、上海申栩汽車牽引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為憑,本院確認施救費為1,900元。原告同意自行負擔評估費用(第一次),本院予以照準。被告墊付的評估費2,800元,系查明保險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由被告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上海東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57,800元、施救費1,900元,合計59,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92.50元、減半收取646.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評估費2,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李勤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曉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