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豫1625民初2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鄲城縣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王XX,女,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X、段X乙,河南洺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住所地:鄲城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5706721XXXX。
法定代表人:段X甲,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楊X,系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南千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X,男,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
原告王XX與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乙、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依法判令被告賠償王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用、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286,349.6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5日01時30分,原告乘坐由田X駕駛的屬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所有的豫P×××××號大巴車行駛至104國道211KM+700m處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原告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田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費大量醫療費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XX申請撤回對被告田X的起訴。
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辯稱,我公司客車在人保投有承運人責任險,原告王XX相關損失及訴訟費應當由人保公司承擔,我公司墊付王XX41,000元整,等法院判決后予以返還我公司。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發生的事故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承運人責任險,根據原告提供的訴狀,原告追償的是侵權責任,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是客運險,不是侵權責任,如原告沒有變更案由,被告保險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2、我方承保的乘車人責任險是商業險不是交強險,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費等。3、原告訴請過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方提供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名稱:1、王XX身份證件一份;2、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2.15交通事故傷亡人員一覽表;3、田X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4、某保險公司保險單。證明目的:1、證明原告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2、原告受傷系被告田X駕駛的違章駕駛造成;田X系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的職工,其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3、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第二組:證據名稱:滄州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住院病歷、醫院費用清單、出院證等醫療手續。證明目的:原告王XX因此次交通事故在滄州市人民醫院檢查治療花費的醫療費用。第三組:證據名稱:1、周口豫丹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2、鑒定檢查費票據1張、鑒定費票據1張、收據1張。證據目的:1、原告王XX經鑒定一處八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期限90日、營養期限90日;2、原告因鑒定花費了2,397.6元。第四組:證據名稱:交通費票據、加油站發票。證明目的:原告因處理此次交通事故花費3,218元的交通費用。第五組:證據名稱:l、登記人為王XX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鄲城縣虎崗鄉杜莊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明目的:王XX具有勞動能力,從事農林牧漁行業,其誤工賠償標準應當按照農林牧漁行業的標準計算。第六組證據,鄲城縣虎崗鄉王莊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王廣林的身份證、戶口本,證明目的:王XX的父親王廣林共有子女7人,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予支持。
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收條四張。證明目的:為原告方墊付醫療費41,000元。第二組證據,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豫1625民終5120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目的:同一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王民提起訴訟,經兩級法院判決,精神損失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項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199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目的:在承運人責任險中是不承擔精神撫慰金的。
根據當事人提交證據與庭審質證情況,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2月15日1時30分許,田X駕駛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所有的“豫P×××××”客車,沿104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京福線211公里+700米處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乘車人楊培峰死亡,王XX等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滄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第1309211201900001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楊培峰、王雪姣等乘車人無責任。在事故處理中,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已墊付各項費用41,000元。
事故發生后,王XX在滄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0日(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4月9日),花去醫療費64,654.11元。
受本院委托,2019年10月20日,王XX的傷情經周口豫丹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被鑒定人王XX胸11、腰2、腰5椎體骨折術后應評定為八級傷殘;2、被鑒定人王XX右側肋骨多發骨折并畸形愈合應評定為十級傷殘;3、被鑒定人王XX車禍傷致誤工18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王XX支付鑒定費2,397.6元。
事故車輛“豫P×××××”客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豫P×××××”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5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王XX兄妹7人,其父親王廣林,
201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19元/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0,989.15元/年,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為44,314元/年。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鄲城縣公安交警大隊對本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培峰無責任,應予以采信?!霸ィ小痢痢痢痢痢笨蛙囋诒桓婺潮kU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作為該車輛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應依法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XX的損失如下:1、醫療費64,654.11元;2、誤工費21,853.48元(44,314元÷365天×180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2,650元(53天×50元/天);4、營養費1,800元(90天×20元/天);5、護理費11,262.8元(45,677元÷365天×90天);6、交通費酌定為2,000元;7、殘疾賠償金157,793.63元【(31,874.19元×15×32%)+(20,989.15元×5×32%÷7)】;8、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9、鑒定檢查費2,397.6元。以上合計:280,411.6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予以賠付。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為原告墊付的41,000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返還。某保險公司所辯不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其應對該免責條款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對投保人盡到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故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王XX各項損失280,411.62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支付原告王XX239,411.62元、支付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41,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96元,減半收取計2,798元,由被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鄲城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振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