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載縣泓欣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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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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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922民初21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萬載縣人民法院 2019-10-30
原告:萬載縣泓欣汽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乙,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林X。
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江西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萬載縣泓欣汽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冷X乙、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童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款8012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2日12時許,況朝陽駕駛車牌號為贛CXXXXX的重型貨車,沿滬昆高速由凱里往貴陽方向行駛,08時10分許,當行駛至滬昆高速1768公里100米處時,其所駕車輛車頭碰撞道路右側防護欄后,車尾又與道路中央隔離防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碰撞部位及路產設施受損,構成無人員受傷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當事人況朝陽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況朝陽駕駛的贛CXXXXX的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強制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等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報案,為減少損失,只好委托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價值60820元,施救費、拖車費12000元,路產損失5800元,評估費1500元。現該車已維修完畢,但某保險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賠償原告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本案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理賠,應結合保單和中國平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進行確認。
二、對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評估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1、申請人認為贛CXXXXX貨車所有人原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對其車輛修復費用進行評估,屬于程序上的明顯錯誤。委托前并未與申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過程中沒有申請人的參與。2、贛CXXXXX車輛損失60820元明顯過高,一是修復項目有部分虛假;二是配件價格和修復費用與市場價格相比,明顯過高;三是扣減殘值過低。三、對施救費、拖車費12000元提出異議,未見到專業施救單位出具的正式施救費稅務發票,數額過高,顯失公平。根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車輛拖吊收費標準8-15噸以上貨車和各種裝貨箱車,10公里以下拖車費540元,吊車費1440元,合計不超540+1440=1980元。四、原告未提供修理廠出具的正式修理費稅務發票核查,未提供更換配件的進貨清單、修理記錄,更換下來的汽車配件的實物或圖片相印證,不予認可。五、對貴州省都勻高速公路管理處出具的公路路政賠償費5800元三性提出異議,不是正式稅務發票,且未附路產損失項目計算清單,未經過保險公司定損或中介評估機構評估鑒定,不認可。六、應核贛CXXXXX貨車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營運證、司機營運從業資格證,是否齊全,是否按期年檢,如果不齊全或逾期年檢,那么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均屬免賠。七、鑒定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綜上,原告訴求保險公司賠償項目,有些計算標準及數額均過高,請求依法駁回或進行核減。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駕駛人況朝陽駕駛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滬昆高速由凱里往貴陽方向行駛,08時10分許,當行駛至滬昆高速1768公里100米處時,其所駕車輛車頭碰撞道路右側防護欄后,車尾又與道路中央隔離防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碰撞部位及路產設施受損,構成無人員受傷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經黔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認定當事人況朝陽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因車輛受損,產生施救費、拖車費12000元: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產損壞,原告支付了賠償費5800元。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單方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XXXXX乘龍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2019年3月6日,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2019)資鑒字第1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鑒定基準日為2019年2月12日,結論為:被鑒定車輛在司法鑒定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人民幣陸萬零捌佰貳拾元整(¥6082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5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以原告自行委托鑒定,鑒定過程中沒有某保險公司參與,修復費用明顯過高為由申請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進行鑒定評估。2019年10月12日,山東光政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險公估報告,評估結論:贛C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于2019年2月1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金額為¥41350元(大寫:肆萬壹仟叁佰伍拾元整)。某保險公司為此墊付重新鑒定費用3000元。
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況朝陽持有A2駕照和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贛C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檢驗有效期內。贛CXXXXX行駛證所有人為本案原告,原告為贛CXXX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62250元)和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等險種,并不計免賠,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況朝陽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交強險保險單、商業險保險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拖吊費發票、拖車費發票、高速公路路政賠(補)償通知書、路政賠(補)償清單及收據、拖車費、施救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新鑒定費發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本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鑒定后出具的保險公估報告、鑒定費發票及原、某保險公司的當庭陳述為憑,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賠抗辯意見是否成立某保險公司提出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未持有合格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因此符合免賠情形。某保險公司提供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均約定有“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免責情形,但駕駛員況朝陽在事故發生時持有A2駕駛證,其事發時從業資格證沒有年檢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準駕車型的資格,也不能證明會因此顯著增加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保險人在免責條款中約定駕駛員具有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方才予以賠償的額外要求,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其次,從業資格證是宏觀概念,即使從業資格證沒有年檢也是行政處罰的范圍,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由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其免責條款表述籠統,具體是指什么證,該免責條款并未規定清楚、詳細,屬于加重了原告的責任。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此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二、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多少金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并造成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付。原告雖提供了司法鑒定意見書,但經過對車輛的重新評估鑒定,本院認定本案中原告車輛損失金額為41350元。原告車輛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損壞,施救費、拖車費系合理費用,且原告提供的施救費、拖車費發票系正式發票,故本院認定原告花費的施救費、拖車費金額為12000元。對于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公路路產賠償費,有貴州省都勻高速公路管理處出具的高速公路路政賠(補)償通知書、路政賠(補)償清單及票據為證,故確定本案的路產損失為5800元。綜上,本院確認的賠償金額為59150元(41350元+12000元+5800元)。鑒定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而重新鑒定費是保險公司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本案中重新鑒定評估得出的結論與原告此前委托鑒定得出的結論金額差距較大,故原告支付的1500元鑒定費及某保險公司所墊付的3000元重新鑒定費應按降損比例進行分擔,確定由原告負擔144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059元。本案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抗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違反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故對某保險公司此項抗辯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萬載縣泓欣汽運有限公司保險金共計62209元(59150元+3059元),減除所墊付的重新鑒定評估費3000元,還需支付59209元。
二、駁回原告萬載縣泓欣汽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4元,減半收取計902元,由原告萬載縣泓欣汽運有限公司負擔202元,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厚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周榮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