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7丁XX與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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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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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3民初206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丁XX,男,漢族,住江蘇省濱海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湖南金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上海鈞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江蘇省張家港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張家港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82951375XXXX。
代表人:周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X,江蘇淵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XX與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邵鳳鳴獨任審判,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丁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41446.3元(祥見賠償清單)。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不足或者依法不予賠償?shù)牟糠钟杀桓骊怷X承擔。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30日被告陳XX駕駛小轎車沿XX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花橋鎮(zhèn)XX公路交叉路口東側路段時,車輛頭部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陳XX負事故同等責任。涉案小轎車由被告陳XX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陳XX辯稱: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故所有的賠償責任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事發(fā)后,墊付原告7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發(fā)時在保險期間內。事發(fā)后,墊付原告10000元。原告各項訴請過高,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6時40分許,陳XX駕駛蘇E×××××小型轎車沿XX道由西往東行駛至昆山市花橋鎮(zhèn)XX公路交叉路口東側路段,車輛車頭部位與由北往南橫過機動車道的由丁XX駕駛的昆KS3XXX電動自行車右側部位發(fā)生碰撞,造成丁XX受傷及二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30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稱,當事人陳XX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事發(fā)路段未確保安全的過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丁XX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且未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的過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學醫(yī)學院附屬瑞金醫(yī)院北院接受治療(住院期間為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12日)。2019年7月31日,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稱,1.被鑒定人丁XX此次交通事故致顱腦外傷后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評為十級殘疾。2.本次鑒定建議其傷后90日可給予營養(yǎng)支持及一人護理,誤工時限掌握在傷后180日可視為合理。現(xiàn)原告就各項損失向本院進行主張。
又查明,蘇E×××××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發(fā)時在保險期間內。事發(fā)后,陳XX墊付原告7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原告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所收費專用發(fā)票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因生命、健康遭受侵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蘇E×××××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根據(jù)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事故責任,因原告系非機動車方且負事故同等責任,陳XX系機動車方且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由陳XX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65%的賠償責任。
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醫(yī)療費,原告主張23211.79元,庭審時變更為21038.59元。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600元(50元/天*12天)。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營養(yǎng)費,原告主張4500元(90天*50元)。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護理費,原告主張10800元(90天*120元/天),庭審時變更為9240元【請護工護理8天發(fā)生護理費1040元+8200元(82天*100元/天)】,并提供護理費發(fā)票予以證實。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94400元(47200元/年*20年*0.1)。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誤工費,原告主張12120元(2020元/月*6個月)。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鑒定費,原告主張3060元,庭審時變更為4562元。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費,原告主張974.36元,庭審時變更為1500元。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車損,原告主張750元,并提供維修費票據(jù)一張予以證實。對此,兩被告不予認可,認為票據(jù)系原告單方面提供,認可定損費用為600元。本院認為,被告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按被告認可的定損金額,認定原告的車損為600元。
上述損失共計153560.59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600元(車損),合計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206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32960.59元(153560.59元—1206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65%的比例賠償原告21424.38元(32960.59元*65%)。兩項合計,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42024.38元(120600元+21424.38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墊付原告10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原告132024.38元。
陳XX墊付原告的7000元由某保險公司代原告返還給陳XX。扣除該7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原告125024.38元(132024.38元-7000元)。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丁XX損失共計142024.38元,扣除其墊付原告的10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原告132024.38元【其中7000元代原告返還給被告陳XX(該款匯至陳XX在建設銀行上海嘉定新陏路支行開具的賬戶內,賬號62×××09),余款125024.38元支付給原告丁XX(該款匯至丁XX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花橋國際商務城支行開具的賬戶內,賬號62×××79)】,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負擔193.90元,被告陳XX負擔360.10元。該款已由原告交納,本院不再退還,被告陳XX負擔的360.1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帳號10×××76。
審判員 邵鳳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