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與常XX、綏德縣名州鎮建材廠、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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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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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26民初172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德縣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蘇X,男,漢族,陜西省綏德人。
委托代理人李鳳春、馬丹(實習),陜西名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XX,男,漢族,陜西省綏德縣人。系陜KXXX90號普通貨車駕駛員。
綏德縣名州鎮建材廠(以下簡稱建材廠),系陜KXXX90號普通貨車登記車主。
住所地:陜西省綏德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6224151XXXX。
法定代表人劉占來,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國慶,該公司職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陜西省綏德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26671542XXXX。
負責人石巨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常建國,陜西常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X與被告常XX、建材廠、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鳳春,被告常XX、被告建材廠委托代理人張國慶、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建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54218.02元、誤工費24600元、護理費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費1200元、后續治療費13000元、鑒定費2280元、交通費180元,共計104478.02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29日17時許,被告常XX駕駛陜KXXX90號普通貨車沿龍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福昌家園路段時,因觀察不周、操作不當,將由西向東橫過公路行人蘇X撞傷,本人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告常XX將原告送往榆林市第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1、左側顴弓M型骨折;2、急性比核型顱腦損傷;3、胸部閉合性損傷。住院后行左側顴弓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等治療措施,住院38天,支出醫療費54218.02元。事故經綏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由常XX承擔全部責任,蘇X無責任。陜KXXX90號普通貨車登記在被告建材廠名下,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特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常XX辨稱,我向原告墊付醫療費21000元,要求某保險公司予以返還;訴訟費、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其他同意某保險公司意見。
被告建材廠同意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辨稱,1、我公司對本次事故發生的真實性、責任劃分無異議;2、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各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對原告的合理訴請,我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3、我公司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5000元,要求剔除墊付費用;4、訴訟費、鑒定費是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29日17時許,被告常XX駕駛陜KXXX90號普通貨車沿龍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福昌家園路段時,因觀察不周、操作不當,將由西向東橫過公路行人蘇X撞傷,本人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告常XX將原告送往榆林市第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1、左側顴弓M型骨折;2、急性比核型顱腦損傷;3、胸部閉合性損傷。住院后行左側顴弓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等治療措施,住院38天,支出醫療費54218.02元,原告蘇X在住院期間,被告常XX向原告墊付醫療費2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醫療費15000元。事故經綏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由常XX承擔全部責任,蘇X無責任。陜KXXX90號普通貨車登記在被告建材廠名下,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傷情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委托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蘇X本次外傷所致左側顴弓M型骨折,現張口度正常,不構成傷殘;被鑒定人蘇X本次外傷,建議其誤工期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被鑒定人蘇X后續治療費約需13000元人民幣。另查明,2017年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74993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蘇X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蘇X的各項合理損失為: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正規票據,結合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確定為67218.02元(含后續治療費用);2、誤工費根據2017年度陜西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結合鑒定意見120天誤工期,確定為24600元;3、護理費以每天100元,結合鑒定意見60天護理期,確定為60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以每天50元計算,共住院38天,確定為1900元;5、營養費以每天20元計算,結合鑒定意見60天營養期,確定為1200元;6、原告因鑒定傷情支出鑒定費2280元;7、交通費據原告提交的火車票,確定為72元;以上損失共計1032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蘇X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費項下賠償原告蘇X30672元;原告蘇X剩余損失6259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被告常XX給原告蘇X墊付的醫療費21000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予以返還,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給原告蘇X的賠償損失數額中扣除后返還。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5000元應在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數額中予以扣除。原告蘇X的合理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足以賠付,被告常XX、被告建材廠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蘇X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費30672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蘇X62598元;扣除被告常XX給原告墊付的醫療費21000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5000元;共計6727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返還被告常XX給原告墊付的21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常XX、被告綏德縣名州鎮建材廠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海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馬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