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周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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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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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304民初532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 2019-12-0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304070850XXXX。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王X,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委托權限特別代理。
被告:周XX,男,漢族,農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
原告與被告周XX因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被告周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周XX清償某保險公司墊付的交強險賠償款74802.64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21日,周XX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沿國道324線由仙游往莆田方向行駛,途徑新步鞋業路口時未確保安全右轉彎與朱炳福駕駛閩BXXXXX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朱炳福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交警大隊認定: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朱炳福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朱炳福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和周XX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136047.88元。2019年5月6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做出(2019)閩0302民初636號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朱炳福損失74802.64元。2019年7月27日,某保險公司依照生效判決向朱炳福支付了賠償款74802.64元。
周XX辯稱,對事實及金額沒有異議。但是經濟能力有限,只能支付30000元,分兩期支付給某保險公司。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1日10時45分,在福昆線115公里400米,周XX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后載超寬貨物沿國道324線由仙游向莆田方向行駛至新步鞋業路口時,未確保安全右轉彎,與案外人朱炳福駕駛閩BXXXXX普通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案外人朱炳福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交警大隊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第3503021201800001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XX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朱炳福無責任。周XX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后案外人朱炳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閩0302民初63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案外人朱炳福損失74802.64元,周XX賠償案外人朱炳福損失53288.38元。2019年7月27日,某保險公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朱炳福支付了賠償款74802.64元。
上述事實,有某保險公司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判決書》、《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回單》復印件各一份在案為據。上述證據均有原件核對,來源合法,真實有效,載明內容與證明對象具有關聯性,結合庭審陳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周XX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為周XX所有的機動車承保了交強險,某保險公司與周XX之間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規定,某保險公司被人民法院判決向第三人支付保險賠償金74802.64元,該賠償數額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且已履行完畢,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賠償金范圍內有權對周XX主張追償權。故某保險公司訴求周XX賠償保險金74802.64元及相應利息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周XX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74802.64元并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周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0元,減半收取計835元,由周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連森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 蔡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