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湖南坤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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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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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民終32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
主要負責人:蔣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江西振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南坤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縣泉塘街道板橋社區。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X,湖南亞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萍鄉金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
法定代表人:袁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湖南坤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茂公司)、萍鄉金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35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其公司從未委托案外人劉坤簽訂《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委托維修協議》,劉坤無權就事故簽訂協議,一審法院認定劉坤具備定損及簽訂直賠協議的權利,明顯與事實不符;2、根據投保人與其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五項:“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之規定,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坤茂公司辯稱:1、坤茂公司維修了金安公司因事故損壞的車輛,金安公司應當支付維修費用;2、本案系合同糾紛,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某保險公司與坤茂公司、金安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委托維修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劉坤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協議上簽字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坤茂公司有理由相信劉坤具有代理權,故該維修協議對某保險公司具有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合同義務;3、某保險公司并未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其做出解釋,坤茂公司也未收到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金安公司辯稱:1、某保險公司與坤茂公司、金安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委托維修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劉坤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在協議上簽字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坤茂公司有理由相信劉坤具有代理權,故委托協議對某保險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協議中并沒有約定金安公司的責任,其不承擔賠償義務;2、涉案車輛雖登記在金安公司名下,但金安公司并非實際所有權人,根據案外人彭偉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三款的約定“租賃期間,乙方承租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運輸事故或意外事件等,造成本人或他人的傷亡或財產損失,一切費用和賠償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之規定,因此,金安公司不承擔責任;3、某保險公司并未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其做出解釋,金安公司也未收到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坤茂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金安公司支付維修費53313元。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金安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雙方無爭議的事實1、斯派菲勒GJC9401ZZXP平板自卸半掛車(車架號為LA99Z2349H0GZJ589)登記在金安公司名下(車牌號為贛J×××××),該車以被保險人金安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4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1日。2、2017年7月13日,上述車輛在長沙縣日升攪拌站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該車損失。該車駕駛員黎教向人民保險公司報案。人民保險公司長沙市分公司派工作人員劉坤查勘定損為53315元。3、2017年8月23日,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委托維修協議載明:甲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乙方坤茂公司、丙方金安公司,丙方在甲方投保的車牌號為贛J×××××車輛,于2017年7月13日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對該事故車輛進行維修并就以下內容達成一致意見:(1)乙方按照技術標準將受托的事故車輛修復完好,并承擔因維修質量給丙方造成的損失;(2)甲方將依據保險合同應賠付給丙方的賠款作為該事故車輛維修款直接支付給乙方。劉坤在甲方處簽字。乙方、丙方加蓋了各自公司的公章。之后,坤茂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維修。4、2017年8月17日,人民保險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通過保險公司內部審批系統同意按直賠規范辦理定損;2017年9月18日,某保險公司通過該系統提供了該公司的增值稅開票信息;2017年9月25日,人民保險公司長沙市分公司劉坤通過該系統留言:GZJ589標的車直賠,直賠協議已經上傳。2017年9月28日,人民保險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通過保險公司內部審批系統留言要求核實標的車加裝貨廂的問題及加裝貨廂與翻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劉坤回復定損項目中沒有定損加裝貨箱的部分。2018年10月27日,某保險公司通過該系統留言:實習駕照,準駕不符,我司不予賠付。5、各方當事人均認可,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在外地發生事故,客戶撥打人民保險公司報案電話95××8,就可以通過“異地出險、就地理賠”服務網絡的運行,享受到“查勘、定損和賠付”全國通賠服務。二、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車輛委托維修協議是否對某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其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坤茂公司認為,人民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了定損,且三方當事人在一起簽署了維修協議,坤茂公司是基于對人民保險公司的信任,認為只要修好車,人民保險公司就會將維修款直接賠付給坤茂公司,也正是基于此,坤茂公司才會將修好的車輛放行。金安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維修款給坤茂公司。某保險公司認為,其沒有委托劉坤簽訂上述協議,且即使簽訂上述協議后,也必須在材料齊備,符合理賠的前提下,其才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車駕駛員黎教在實習期內駕駛掛車,依照保險條款約定免除賠償責任。該院認為,上述協議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關于劉坤的簽字是否對某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的問題。該院認為,劉坤是人民保險公司長沙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員,有定損及簽訂直賠協議的權利,其雖沒有獲得某保險公司的書面授權,但根據人民保險車險全國通賠的慣例,坤茂公司作為修理廠有理由相信劉坤具有代理權。且在其提交的證據“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可以證明劉坤定損并將直賠協議上傳到了人民保險公司的內部審批網絡中,某保險公司也未提出任何異議,并按照審批流程提供了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信息準備付款,上述事實均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對劉坤簽署協議的行為是認可的,因此上述協議對其具有約束力。因本案為合同糾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坤茂公司修好車輛后,某保險公司應根據委托維修協議的約定直接向坤茂公司支付賠償款。
一審法院認為,坤茂公司與金安公司、案外人劉坤簽訂的車輛委托維修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因案外人劉坤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坤茂公司有理由相信劉坤具有代理權,故案外人劉坤代理某保險公司處理此次車輛事故定損及簽署車輛委托維修協議的行為有效,上述車輛委托維修協議對某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現坤茂公司已將車輛維修好,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協議約定向坤茂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53315元。因已確定由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支付上述維修費,故金安公司無需再承擔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南坤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53315元;二、駁回湖南坤茂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133元,減半收取56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在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本院評析如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與坤茂公司、金安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事故車輛委托維修協議》系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劉坤雖沒有取得某保險公司的書面授權,但劉坤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參與了涉案事故的查勘定損并將直賠協議上傳到了人民保險公司的內部審批網,且根據人民保險車險全國通賠的慣例,坤茂公司有理由相信劉坤具有代理權,故該車輛委托維修協議對某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車輛委托協議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以劉坤沒有書面委托授權及合同免責條款主張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不符合三方協議的約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侯祥偉
審 判 員 熊 偉
審 判 員 王海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劉小兵
書記員(兼) 劉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