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漯河市眾達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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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民初464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劉XX,男,漢族,住鄢陵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龍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漯河市眾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達運輸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漯河市源匯區馬路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鄭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南金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眾達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眾達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眾達運輸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施救費、維修費共計45078.84元,殘疾賠償金等相關費用等實際發生后再主張。2、被告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1日5時許,董彥召駕駛豫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LXXX8掛重型自卸半掛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至西平縣宋集鄉后胡路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劉XX駕駛的豫K×××××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劉XX和乘車人王翠蟬受傷、車輛及摩托車裝載的貨物和護欄等財產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平縣公安交警大隊依法認定,董彥召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XX、乘車人王翠蟬不負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在西平縣中醫院、鄢陵縣人民醫院共住院治療40天,花去大量的醫療費。原告車輛經西平縣公安交警大隊依法指定維修,為此原告支付車輛施救費1000元、車輛維修費6000元。經查,董彥召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漯河市眾達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事故車輛買的有保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另我公司已向傷者支付了9500元的墊付款,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并返還給我公司。
被告某保險公司辨稱,交通事故真實,如駕駛人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車輛正常年檢,主掛車相一致,無酒駕、逃逸等保險免賠事由的情況下,我司同意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司已在事故后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該費用應當在原告醫療費中予以扣除。施救費、訴訟費屬于間接費用,我司不予承擔。應為另一傷者預留相應的保險份額。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日5時許,董彥召駕駛豫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LXXX8掛重型自卸半掛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至西平縣宋集鄉后胡路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劉XX駕駛的豫K×××××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劉XX和乘車人王翠蟬受傷、車輛及摩托車裝載的貨物和護欄等財產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平縣公安交警大隊依法認定,董彥召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XX、乘車人王翠蟬不負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在西平縣中醫院、鄢陵縣人民醫院共住院治療41天,花去醫療費12200元。原告花去車輛施救費及車輛維修費共計7000元。被告漯河市眾達運輸有限公司向原告墊付了醫療費9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
另查明:董彥召駕駛豫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LXXX8掛重型自卸半掛車所有人為漯河市眾達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商業險的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同一事故中另一受害人王翠蟬已在本院對被告另案提起賠償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行駛證、駕駛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西平中醫院診斷病歷、出院證、費用明細、票據、鄢陵縣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出院證、住院收費票據、保險單、收條、車輛施救費、維修費發票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董彥召與原告劉XX之間的交通事故,經西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董彥召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XX、乘車人王翠蟬不負事故責任,本院對該認定意見予以采信。因董彥召駕駛的豫L×××××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LXXX8掛重型自卸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XX的損失有:1、醫療費1220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41天=2050元;3、營養費20元/天×41天=820元;4、誤工費45677元/天÷365天×41天=5130.84元;、5護理費45677元/年÷365天×41天=5130.84元;6、交通費20元/天×41天=820元;7、施救費6000元;8、受損車輛維修費1000元。以上合計33151.68元,上述費用并未超出保險限額,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原告劉XX33151.68元-10000元=23151.68元。被告漯河市眾達運輸有限公司向原告墊付的醫療費9500元,原告在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后應返還被告眾達運輸公司墊付款95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劉XX各項損失共計23151.68元。
二、原告劉XX在得到上述賠償款項后五日內返還被告漯河市眾達運輸有限公司墊付款9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4元,由被告漯河市眾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 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趙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