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X、魏X與周X、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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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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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924民初160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興和縣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鄭XX,住興和縣。
身份證號:XXX。
原告魏X,住興和縣。(未到庭)
身份證號:XXX。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鄭某2,系二原告之子。
被告周X,住烏蘭察布市,現住內蒙古自治區。
身份證號:XXX。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
負責人李某。
被告內蒙古四通捷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鄭XX、魏X訴被告周X、某保險公司、內蒙古四通捷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XX及委托代理人鄭某2、被告周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內蒙古四通捷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在其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的醫療費2963.5元,其他費用待鑒定后作出確定;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13日,被告周X駕駛被告內蒙古四通捷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蒙HXXX(蒙JXXX)掛車,沿集商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7公里+600米處時,與沿鄭家村村中道路由東向西行駛的由原告鄭XX駕駛的時風牌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鄭XX及三輪車乘員原告魏X受傷,兩車部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興和大隊作出烏公交興認字(2019)第109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周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蒙HXXX(蒙JXXX)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等險種,各被告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起訴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周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責任劃分無異議,我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122000元,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我當時在縣醫院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元。蒙HXXX(蒙JXXX)掛登記車主為被告內蒙古四通捷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我,我也沒有向被告內蒙古四通捷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未做答辯。
被告內蒙古四通捷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做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3日,被告周X駕駛登記車主為被告內蒙古四通捷運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蒙H(蒙JXXX)掛車(實際車主為被告周X),沿集商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7公里+600米處時,與沿鄭家村村中道路由東向西行駛的由原告鄭XX駕駛的時風牌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鄭XX及三輪車乘員原告魏X受傷,兩車部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興和大隊作出烏公交興認字(2019)第109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周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鄭XX、魏X無責任。被告周X所有的蒙HXXX(蒙JXXX)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被告周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元。
另查明:原告鄭XX在商都縣醫院門診支出醫療費192元,原告魏X在商都縣醫院門診支出醫療費4676.5元,在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門診支出740元。經興和縣人民法院委托烏蘭察布市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魏X的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了評定,評定結論為,魏X:休息期限100—120日;營養期限50-60日;護理期限50-60日,支出鑒定費1100元,復印費100元。原告提出支出交通費2000元,電動三輪車在事故中損壞,原告稱當時三輪車當時買價380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原告的身份信息、檢查費票據、鑒定報告、鑒定費票據、道路事故認定書、病歷。
經庭審質證,被告周X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不持異議,對原告原告提出支出交通費2000元持有異議。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興和縣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故本院對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興和縣大隊認定被告周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鄭XX、魏X無責任的責任劃分予以確認。依照2019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的規定,原告鄭XX在商都縣醫院門診支出醫療費192元,魏X在商都縣醫院門診支出醫療費4676.5元,在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門診支出740元,原告魏X共計支出醫療費5416.5元。原告魏X經烏蘭察布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對原告魏X的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評定,本院酌定原告魏X休息期為110天、營養期為55天、護理期為55天。故誤工費(110天X115元)12650元、護理費(55天X92元)5060元、營養費(55天X100元)5500元,原告魏X在本起事故受到的損失共計28626.5元;原告鄭XX魏X提出因本起交通事支出交通費2000元,被告周X不予認可,介于原告魏X去商都縣醫院看病、去內蒙古第一醫院檢查確實產生交通費故本院酌情認定原告支出交通費700元。原告鄭XX提出因交通事故電三輪毀損,要求賠償3800元,被告提出電三輪是撞毀了,但還能修好,最多修理費不到1000元,本院酌定電三輪修理費900元。故介于被告周X在某保險公司為事故車輛蒙HXXX(蒙JXXX)掛車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鄭XX醫療費192元,電三輪修理費900元;魏X醫療費5416.5元,魏X護理費5060元,誤工費12650元,交通費700元,共計24918.5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魏X營養費5500元,兩項合計共計30418.5元。被告周X在事故發生后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元,在保險公司賠付后由原告給付;原告魏X支出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周X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鄭XX、魏X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24918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在事故車輛投保的商業三者險內賠付原告魏X營養費共計5500元;
三、被告周X先行支付原告醫療費1000元,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后由原告給付;
四、鑒定費1200元,由被告周X承擔。
五、被告內蒙古四通捷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對原告鄭XX、魏X不承擔賠償責任。
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款匯至開戶名興和縣人民法院開戶行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興和縣支行,行號:XXX,賬號:XXX)
案件受理費590元,減半收取295元,由被告周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太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武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