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XX因與被告王XX、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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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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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528民初35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富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焦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祁XX,陜西省富平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女,漢族。
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桂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魚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相X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焦XX因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祁XX、被告王XX、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相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85996.81元、誤工費18000元(100元/天X180天)、護理費9000元(100元/天X90天)、殘疾賠償金266552元(33319元/年X20年X40%)、精神撫慰金12000元、伙食補助費1770元(30元/天X59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400元,后續治療費40000元、殘疾器具費469.3元,共計439388.11元;2.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10日7時39分許,原告駕駛兩輪自行車至富平縣東上官鄉嘴頭村村委會北洗車店門前處時,被被告王XX駕駛的陜AXXXT9號小型轎車撞倒,致原告受傷。原告在富平縣醫院住院治療59天,診斷為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右側顳部急性硬膜外血腫,腦干損傷等,原告的傷殘經富平縣交警大隊委托,由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七級傷殘、后續治療費40000元、誤工期限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400元;該起交通事故經富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2019)第31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駕駛的陜AXXXT9號小型轎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有50萬元商業險,投有不計免賠,原告的損失,被告僅墊付34000元,下余損失,被告未能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王XX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發生后,其向原告墊付醫療費24000元,另對鑒定結論有異議。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原告請求的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原告請求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精神撫慰金認可4000元,訴訟費、鑒定費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限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不計免賠,愿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但認為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認可十級傷殘,誤工期應計算至傷殘鑒定的前一天為123天,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誤工期不認可。
原告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營養期限、誤工期限,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經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2019年12月20日,渭南市人民法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陜渭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2019)臨鑒字第28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經鑒定:1.原告焦XX此次損傷評定為七級傷殘;2.原告焦XX此次損傷后續治療費40000元人民幣;3.原告此次損傷誤工期限為180日,護理期限90日、營養期限90日。
本院認為,對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富平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及二被告墊付款之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肇事車輛在二被告保險公司保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并投有不計免賠,故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
結合原告的傷情并參照當地的生活標準,原告的訴訟請求的醫療費85996.81元、誤工費18000元(100元/天X180天)、護理費9000元(100元/天X90天)、殘疾賠償金266552元(33319元/年X20年X40%)、精神撫慰金12000元;伙食補助費1770元(30元/天X59天)、營養費2700元(30元/天X90天)、交通費500元、后續治療費40000元、殘疾器具費469.3元,鑒定費2400元,共計439388.11元,均在合理范圍之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共計130466.81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已付)。下余120466.81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賠償原告;原告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器具費共計30605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96521.3元。鑒定費2400元由被告王XX賠償原告。原告焦XX返還被告王XX墊付款2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共賠償原告焦XX各項費用共計120000元(含已付10000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焦XX各項損失費共計316988.11元;
三、被告王XX償原告焦XX鑒定費2400元;
四、原告焦XX返還被告王XX墊付款24000元。
上述款項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738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王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喜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鄭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