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X和田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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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132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X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北X和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X市大興區舊宮鎮飲鹿池橋東五環金洲物流中心北排66號。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北X君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10、17-28層、B座1-4、15-19層。
負責人:李XX,職務不詳。
原告北X和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田物流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深圳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和田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和田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人保深圳分公司賠償和田物流公司保險賠償金346149.37元;2.本案訴訟訴訟費由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和田物流公司所有的車輛×××在人保深圳分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6日。2018年9月23日,和田物流公司投保車輛在沈海高速806KM處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和田物流公司的車輛發生維修費和拖車費共計346149.37元,和田物流公司向人保深圳分公司理賠時被拒賠,現訴至法院。
被告人保深圳分公司未出庭抗辯,其向本院郵寄書面答辯狀稱:經核實,×××號車在2018年9月23日發生事故期間未在人保深圳分公司投保,人保深圳分公司與本案無關,非本案適格主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人保深圳分公司為和田物流公司出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號PDXXX01744030000382263,承保車輛為新車,車架號為YVXXX20CXXXX05080,發動機號D13C460SEXXX82978,承保的險種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790000元、盜搶險79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300000元、自燃損失險790000元,購買了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7日0時起至2018年9月26日24時止。
2018年,人保深圳分公司為和田物流公司出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號PDXXX01844030000370822,保險起見自2018年9月27日0時起至2018年9月26日24時止,相應保險卡載明車架號為YVXXX20CXXXX05080,發動機號D13C460SEXXX82978,車牌號碼為×××。
根據連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在沈海高速806公里處,2018年9月23日21時00分,慕光輝駕駛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沈海高速806公里0米時,車輛前部與前方王力福(男,35歲)駕駛車牌號為京ADK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碰撞,致兩車損壞,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慕光輝負全部責任,當事人王力福無責任。
根據和田物流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車輛所有人為和田物流公司,其另提交了×××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庭審中,和田物流公司提交了海州區浦南鎮舒暢汽車修理廠提供的拖車費發票面額8400元、大吊車吊拖人工施救費發票面額8400元,哈爾濱風華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交通運輸設備維修費發票面額98000元、98000元、98000元、35349.37元,以上四張維修費發票面額為329349.37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本院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田物流公司與人保深圳分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人保深圳分公司抗辯×××車輛事故期間未投保,但和田物流公司提供了保險單原件,盡到了舉證責任,故本院對人保深圳分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涉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涉案車輛受損,人保深圳分公司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庭審中,和田物流公司提交了拖車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維修費發票面額共計346149.37元,人保深圳分公司未出庭質證,未對維修項目及金額提出異議。庭審中,和田物流公司稱交通事故發生當時曾向保險公司報案,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保險人負有及時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的法律義務。只有保險人及時履行核定及通知義務,被保險人才能對核定結果作出同意或拒絕的意思表示,雙方對核定發生爭議的,也才能及時通過訴訟程序妥善解決。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核定的,既不利于及時準確地確定事故原因、損失程度等,也妨害了被保險人及時獲取賠償的權利。本案中,不能因人保深圳分公司未及時定損而禁止和田物流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綜上,人保深圳分公司應按照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賠償和田物流公司保險金346149.37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X和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46149.3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9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成桂欽
人民陪審員 宋 軍
人民陪審員 宋玉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宇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