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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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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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5民初849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西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王XX,女,漢族,住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驚濤,山東福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
法定代表人武長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彤,山東瀚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驚濤、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138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20日4時50分許,王波駕駛原告所有的魯B×××××號車,在萊西市義譚店村十字路口處與張培建騎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損。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波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保險及不計免賠。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請數額過高。鑒定費、施救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1日,王XX為其所有的魯B×××××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承保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686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2月26日0時起至2019年12月25日24時止。
2019年10月20日4時50分,王波駕駛投保車輛魯B×××××號車,在萊西市義譚店村十字路口處與張培建騎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張培建受傷,兩車受損。萊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波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培建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XX自行委托山東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車損進行評估,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認定車損為12900元,王XX為此支付鑒定費500元。王XX在庭審中還提交維修費、施救費發票,證明其支付維修費12900元、施救費400元。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魯B×××××號車車損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意見書,認定車損為120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300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行駛證、駕駛證、鑒定評估意見書、維修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等證明材料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為憑,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合同有效期內原告因事故發生的損失,被告依法應當按約給予賠付。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機構評估車損價值,主張維修費用12900元,后經本院重新委托鑒定機構評估車損為12000元,本院認定車輛損失價值應為12000元,被告應予以賠償。原告因單方委托鑒定支出的評估費500元,應由其自行承擔。原告支出的施救費400元,屬于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支出的評估費3000元,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XX保險金124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元,原告王XX負擔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西支公司負擔66元。評估費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倪魯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韓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