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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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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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591民初354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利津縣。
法定代表人:李XX,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山東勝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負責人: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山東正義之光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當事人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第三者損失10800元,施救費4630元,交通費2000元,其余損失待鑒定后變更請求;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公司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59元,魯E×××××號車輛損失247907.6元,魯E××××掛車車輛損失33820元,評估費6000元,路產損失10800元,施救費12130元,以上共計311416.6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5日13時35分,張宗貴駕駛當事人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魯E×××××、魯E××××掛車沿濱萊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濱萊高速34千米處時,與***駕駛的晉K×××××、黑M×××××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宗貴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涉案車輛在當事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我方不予承擔。同時根據保險法及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予以證實事故發生時與我公司之間存在有效保險合同關系,事故發生時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車輛已經年審。對于原告主張的相關損失其也應當提供車輛維修費、增值稅發票及維修明細清單證實維修支出情況,以及相關配件的更換情況,并提供舊件位置由我公司進行清單核實后收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庭審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約定,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魯E×××××號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9139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000000元);為魯E××××掛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140000元),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限均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淄博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19年9月5日13時35分,張宗貴駕駛魯E×××××、魯E××××掛車沿濱萊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濱萊高速34千米處時,與***駕駛的晉K×××××、黑M×××××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認定張宗貴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經原、被告共同通過法院委托濰坊華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認定魯E×××××號車價格損失為247907.60元、魯E××××掛號車價格損失為338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出鑒定費3000元。
原告提交路產損壞告知書一份、路產損失賠償協議書一份、高速公路路產賠償清單、路產損壞賠償票據各一份,證實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路產損失10800元。原告提交施救費發票三張,發票購買方名稱均為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證實原告因本案事故支出施救費1213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如何確定,被告如何承擔;二、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失、施救費、評估費、醫療費如何承擔;三、本案的鑒定費如何承擔。
關于焦點問題一,原、被告雙方共同通過法院委托濰坊華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認定魯E×××××號車價格損失為247907.60元、魯E××××掛號車價格損失為33820元,原、被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均無異議。雖被告認為鑒定報告車輛損失數額過高、扣除殘值金額過低,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該評估報告不應被采信,故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本院對濰坊華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予以采信。評估認定的車損數額未超出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被告應予賠付。
關于焦點問題二,原告提交的路產損壞告知書、路產損失賠償協議書、高速公路路產賠償清單、路產損壞賠償票據,相互印證,可證實原告因本案事故支出路產損失10800元,該數額未超出投保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被告應予賠付。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票,可證實原告支出施救費12130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提交的醫療門診收費票據,發票姓名為張宗貴,不能證實系原告支出該費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評估費6000元,系其單方委托鑒定產生,被告不認可,本案亦未采信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故對原告該訴求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問題三,被告支出的鑒定費3000元,系為查明投保車輛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由被告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魯E×××××號車輛損失247907.6元、魯E××××掛車車輛損失33820元、路產損失10800元、施救費12130元,以上共計304657.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71元,減半收取計2985.5元,由原告東營長文物流有限公司負擔65.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9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飛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