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馮X乙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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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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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民終1560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南省周口市、2、3間。
負責人: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乙,女,漢族,住重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申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X甲,男,漢族,住安徽省利辛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X,女,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馮X乙、馮X甲、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9)滬0120民初161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第二項,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認為,馮X甲駕駛車輛為套牌車輛且駕駛員事故發生時不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按照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免責;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比例有誤,按照公平原則,其商業險賠償責任不應高于1/3的責任比例;事故車輛存在超重,屬違反安全裝載范疇,故商業險即使賠償,也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后所確定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加扣10%的免賠率。
馮X乙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和理由。
馮X甲和徐XX未發表辯稱意見。
馮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馮X甲、徐XX賠償馮X乙醫藥費37,332.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元、律師費3,000元,合計40,592.79元;其余損失待傷殘鑒定結論確定后另行主張;2.上述損失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馮X乙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仍超出部分或不屬于保險部分由馮X甲承擔80%的賠償責任;3.徐XX對馮X乙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馮X乙10,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馮X乙19,314.95元;三、馮X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馮X甲8,600元;四、徐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馮X乙5,918.56元。案件受理費814元,減半收取計407元,由馮X乙負擔140元,由馮X甲負擔208元,由徐XX負擔59元。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出駕駛員事故發生時不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按照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免責。對此,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且相關從業資格證之存在,更多是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之目的,即使駕駛員缺乏該資格證,亦難言會顯著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和事故風險。故某保險公司以此免賠的上訴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雙方的過錯責任及交通事故責任歸責原則,酌定賠償比例并無不當。此外,某保險公司提出事故車輛存在超重,屬違反安全裝載范疇。然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故本院對此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琳敏
審判員 陸宇鷹
審判員 王 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陳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