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許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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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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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民終1541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徐州市新城區-110、111、112、113。
負責人:金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艾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上海申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許XX,女,漢族,住上海市奉賢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住江蘇省豐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XX、劉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9)滬0120民初140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其不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劉XX在事發時無從業資格證,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上訴人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說明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故不應再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許XX未答辯。
被上訴人劉XX辯稱,其具有從業資格證。在購買保險時,上訴人未告知沒有從業資格證不能購買保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許XX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XX、某保險公司賠償許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56,443.90元,其中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劉XX負責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許XX損失150,004.50元;二、劉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許XX損失2,5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計1,650元,由劉XX負擔。
雙方當事人二審中均未提交新證據。經審理,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本院均予確認。
本院認為,從業資格證的存在更多是出于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之目的。本案中,上訴人與劉XX均確認劉XX現已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故事發時,即使劉XX暫時缺少資格證,也并未顯著增加車輛上路行駛的危險程度。保險公司將“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作為免除己方責任情形的,理應履行相應的提示說明義務。上訴人稱其已就保險免責條款向涉案車輛投保人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因劉XX事發時無從業資格證,故上訴人不應再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之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且有違公平原則,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方方
審判員 王崢
審判員 趙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