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5某保險公司與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04民終380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主要負責人:汪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X,江蘇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XX,男,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江蘇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江蘇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2019)蘇0402民初20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逕行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理由如下: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錯誤。徽商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雖依照公估程序作出,其在報告中提及說明“參照精友系統(全國)及車損報價網(全國),對更換項目清單內配件進行詢價”,但未明確列出精友系統(全國)及車損報價網(全國)對更換項目清單內配件的詳細報價。上訴人請求鑒定機構提供精友系統(全國)及車損報價網(全國)對更換項目清單內配件的詳細報價的截圖合理合法,一審法院不應不予采納。
唐XX二審辯稱:在一審的庭審過程中,因上訴人不認可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已經申請一審法院進行重新評估。因此,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基于重新評估得出的鑒定結論,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唐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唐XX車輛損失31800元、評估費1590元;2.本案訴訟費用、增加評估費用等均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8日,唐XX為其所有的蘇D×××××號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從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2018年9月11日,唐XX駕駛車牌號為蘇D×××××號車輛行駛至常州市鐘樓區,與護欄相撞,致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唐XX委托南京諾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簡稱諾正公估公司)對牌號為蘇D×××××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估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31800元,評估費1590元。因某保險公司不認可唐XX單方委托諾正公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經某保險公司與唐XX雙方同意,一審法院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徽商公估公司)對蘇D×××××車輛損失重新評估。2019年5月16日徽商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蘇D×××××車輛扣除殘值后損失為30700元。
一審法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徽商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能否作為蘇D×××××小型轎車車損的依據本案的兩次公估費用應由誰承擔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唐XX訴前單方委托諾正公估公司公估蘇D×××××車輛損失,諾正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扣除殘值后車輛損失為31800元,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經唐XX與某保險公司雙方同意,由一審法院委托徽商公估公司對蘇D×××××車輛車損進行評估,因車輛已經修復完畢并交付使用,現場勘查確定損失項目的條件已不滿足,雙方同意以某保險公司定損時拍攝的車輛受損部件照片等為依據進行評估。經徽商公估公司評估蘇D×××××車輛扣除殘值后損失為30700元,配件價格等低于唐XX單方委托諾正公司評估的價格。因唐XX單方委托諾正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屬自己履行的舉證義務,不具有鑒定結論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其支出的公估費1590元應由唐XX自行承擔。徽商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系經一審法院委托,由有資質的公估機構依照公估程序作出,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公估報告的不合理或違法違規之處,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對徽商公估公司出具的蘇D×××××車輛扣除殘值后損失為30700元的公估意見予以認可。公估費1750元(已由某保險公司預交)系為查明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綜上所述,唐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唐XX就其所擁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則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唐XX的部分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部分予以采納。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唐XX支付保險賠償金30700元。二、駁回唐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7元,減半收取303.5元,評估費1750元,合計205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38.5元,唐XX負擔15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案涉保險賠償金的金額確定。
本院認為,對涉案車輛進行二次公估,系一審法院因某保險公司申請,經某保險公司和唐XX同意后委托的有資質的公估機構進行,并且上訴人認可公估報告是公估公司依照合理的公估程序作出,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一審法院應當采納其請求公估機構提供精友系統(全國)及車損報價網(全國)關于更換項目清單配件的詳細報價截圖的意見,本院認為公估報告中已詳細列出標的物定損清單及各零部件價格,上訴人的該項上訴意見沒有必要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涉案車輛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應當以徽商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結論為準,確定為30700元。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3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王 佳
審判員 鄒玉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夏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