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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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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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民終72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1-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
負責人:彭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貴州止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女,漢族,住貴州省仁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龍XX,貴州名城(仁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熊XX,男,漢族,住貴州省仁懷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及原審被告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6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將本案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誤工費按照農業標準計算無依據,應當按照居民服務行業標準計算;二、營養費認定無依據;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應當按照80元每天計算,而且住院期限應當扣除外出的18天。
王X甲辯稱,被上訴人系農村戶口,雖然在城鎮居住,但是無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被上訴人所受傷情為十級傷殘,加強營養有助于身體恢復,并且鑒定機構亦有鑒定意見,營養費應當支持。被上訴人受傷時天氣炎熱,有時回家洗澡錯過了量體溫的時間,但是這并不代表上訴人沒有住院,故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被上訴人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王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熊XX、某保險公司承擔因交通事故給王X甲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3556元(其中:醫療費為95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元、營養費9000元、護理費6340元、誤工費19134元、鑒定費1300元、殘疾賠償金631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1000元);2.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熊X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30日15時13分許,熊XX駕駛車牌號為貴C×××××號的小型轎車,沿國酒南路行駛至仁懷市國酒××路女子駕校路段時,與王X甲相接觸,造成王X甲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仁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20382420190004373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熊XX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王X甲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甲被送往仁懷市新朝陽醫院治療,住院時間從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共計60天。出院醫囑:1.院外繼續扶拐下地活動3月,患者暫負重活動:2.右下肢臂抬高利于消腫:3.避免下地負重活動,注意休養,定期(出院后第1.2.4月)復查X片及T了解骨折愈合情況,指導患者功能緞煉;4.如有不適,及時隨診。王X甲的傷情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王X甲因交通事故致右足第2-4跖骨基底部骨折遺留右側足弓結構部分破壞屬十級傷殘;2.右脛骨鋼板螺釘取出的后續治療費需10000-15000元;3.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90日、誤工期為120日。現王X甲訴至原審法院主張上述權利。用去鑒定費1300元。另查明,熊XX系肇事車輛(CMQ466)的所有人,熊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乘客責任、三者險、司機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內。另查明,熊XX為王X甲墊付醫療費664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X甲受傷,仁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熊XX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王X甲的訴請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王X甲的損失原審法院認定如下1.醫療費927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元(100元/天×60天=6000元);3.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2700元);4.護理費6340元(38568元/年÷365天×60天=6340元);5.誤工費19134元(58198元/年÷365天×120天=19134元);6.鑒定費1300元;7.殘疾賠償金63184元(31592元×20×10%=63184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2000元;9.交通費酌定500元。上述費用共計11043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本案熊XX駕駛的貴C×××××號小型轎車已依法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熊XX給王X甲造成的損害,故依法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王X甲110436元。綜上所述,王X甲方應得賠償金為110436元。熊XX為王X甲墊付醫療費6640元,為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熊XX。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王X甲10379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賠付)。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被告熊XX墊付款664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三、駁回原告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9元(已減半),由被告熊XX負擔410元,原告王X甲負擔49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另查明:一、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貴醫大司法鑒定中心[2019]臨鑒字第3827號)中并未載明王X甲續醫費的鑒定意見,王X甲在其訴訟請求中也未主張續醫費,故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部分載明,王X甲的傷情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2.右脛骨鋼板螺釘取出的后續治療費需10000-15000元”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二、根據貴州省統計局2019年8月9日發布的數據,我省2018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行業年均工資為43654元。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王X甲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關于“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王X甲居住于城鎮,不可能從事農業生產,王X甲也未舉證證明其從事務農職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定,原審按照我省農、林、牧、漁標準計算王X甲的誤工費無事實依據。但考慮到王X甲受傷前具有勞動能力,因交通事故受傷后確實會產生誤工損失,故本院參照我省2018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行業年均工資43654元計算王X甲誤工費為14352元(43654元/年÷365天×120天)。
關于營養費。王X甲因傷致殘,加強營養有助于促進其身體恢復,雖無醫囑,但有鑒定意見為憑,故一審支持營養費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王X甲在住院期間,雖有18天無體溫記錄,但是無體溫記錄并不證明王X甲存在掛床情形,并且王X甲在答辯中也對此進行了合理解釋,某保險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其主張,本院對此項上訴理由不予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之規定,當前我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100元/天,一審結合當地消費水平,按照100元/天標準計算王X甲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王X甲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9278元(含熊XX墊付款66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6340元、誤工費14352元、鑒定費1300元、殘疾賠償金631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上述費用共計105654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本案熊XX駕駛的貴C×××××號小型轎車已依法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法律的規定,熊XX給王X甲造成的損害,故依法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王X甲99014元(105654元-6640元),支付熊XX6640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予以相應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2019)黔0382民初6184號民事判決;
二、限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99014元;
三、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熊XX墊付款6640元;
四、駁回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59元,由熊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1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由熊XX負擔31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燦燦
審判員 施正高
審判員 婁 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顏竹
書記員何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