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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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923民初494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平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902MAXXXU8T7W,住所地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
法定代表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東平接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103994133XXXX,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
負責人:桂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山東圣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圣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途物流)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佳途物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佳途物流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81549元、評估費4300元、青苗補償5000元、施救費8500元,共計99349元;扣除交強險承擔的2000元外,剩余的97349元由被告承擔;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18日,我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一份,其中約定車損險保險限額40萬元且不計免賠。2019年8月28日4時許,在東平縣,周某駕駛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由南向北行駛時,駛入路西側玉米地內,造成車損、物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周某負全部責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要求審核本案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上崗證等證件合法有效,且在車輛符合上路條件不存在免賠減賠事由的情況下,我方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保險條款進行賠付;對于應當屬于交強險賠付的范圍應當予以扣除;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評估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和程序性費用,我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原告提交的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車輛行車證、營運證、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復印件,證實涉案車輛具備上路資格,駕駛員具有駕駛資格。被告對上述證據的復印件有異議,質證認為原告應提交原件。經審查本院認為,雖然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為復印件,但行駛證及營運證的真實性應由被告在原告投保時核實,駕駛員的駕駛證、上崗證也在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核實,因此,在被告未提交證據推翻的情況下,該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價格評估報告及鑒定費發票,證明案涉車輛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81549元,同時支出評估費4300元。被告質證稱,評估報告中維修價格評估清單第2、10、11、13、15、16、17、18、20、21、22、24、27、28、32項目,在鑒定時沒有見到這些損壞的物件,對第34-42均為該車后期自行加裝的部件,不是車輛在承保時所裝,因此不在保險賠付范圍內。庭審中,被告要求鑒定人員到庭說明情況,庭后,本院告知被告限期內繳納鑒定人員出庭費用,被告未在限期內繳納該項費用,視為放棄鑒定人員到庭申請,同時,被告提交書面質疑,要求鑒定機構對以下疑問作出解答:一、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事故車輛損壞項目維修價格清單第14頁顯示,更換輪胎3個,但通過損失照片僅能顯示2個輪胎受損;二、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事故車輛損壞項目維修價格清單第21頁顯示,車輛更換了液壓油泵,但損失照片并未有該損失部位圖片;三、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事故車輛損壞項目維修價格清單第22頁顯示,車輛更換了主車架,但通過損失照片顯示不出具體損失情況,但絕未達到更換標準,為何進行更換。針對被告的上述質疑,山東泰安泰山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答復如下:一、事故車輛損壞項目維修價格清單第14項3條輪胎維修廠家提供了舊件,我單位工作人員及雙方參加人員進行了現場勘驗及拍照;二、事故車輛損壞項目維修價格清單第21項液壓維修廠家提供了舊件,我單位工作人員及雙方參加人員進行了現場勘驗及拍照;三、事故車輛損壞項目維修價格清單第22項主車架因維修廠家原因現場未見舊件,依據申請方所提交損失照片顯示該主車架左前鋼板吊耳處開裂嚴重,已達到更換標準。在答復同時,鑒定機構提交了相應照片。對于鑒定機構的回復,被告質證稱,鑒定機構以維修廠家提供的舊件為依據,對評估清單第14項的輪胎更換、第21項的液壓油泵更換作出評估,其真實性、關聯性無法確定,所附照片無法證實受損情況;鑒定機構以申請方提供的照片為依據,對評估清單第22項的主車架更換作出評估,申請方提供的照片真實性無法保證,是否達到更換標準也無法核實,且評估機構未明確依據的具體規范和標準。經審查,該評估報告系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評估機構、雙方當事人共同參與后出具的,該評估機構具有相應資質、評估程序合法,被告在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推翻該結論的情況下,應以該評估意見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但是,評估結論書中的事故車輛損壞項目維修價格評估清單第34-39項不是涉案車輛原有設施,不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承保范圍,被告無需承擔責任;3.原告提交施救費發票,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支出施救費8500元。被告質證稱,施救費發票開票時間是2019年11月4日,與事故發生時間相隔較長,無法證實是該次事故的施救費用,該費用不應由我方承擔。經審查,施救費是為防止和減少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法均應由保險人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推翻,僅以發票開具時間為由否認施救費的支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予以認可;4.原告提交協議書一份,證明事發后賠償三者玉米青苗補償5000元。被告對該證據有異議,質證稱這是原告與第三方自行簽訂,未告知我方,是否真實無法確定。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于第三方財產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確定項目方式及費用,因此該費用我方不予承擔,其次沒有提供損失的照片,經過我方核定或者鑒定,原告的該項主張不應支持。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對三者的合理合法賠償,應由被告承擔,原告對賠償數額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庭審中,原告僅提交其與閆德公的書面協議,無法核實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及賠償數額的合法性,因此,對于該份協議書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18日,原告所有的魯J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4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2019年8月28日4時許,在東平縣,周某駕駛涉案車輛由南向北行駛時,駛入路西側玉米地內,造成車損、物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全部責任。訴訟中,由原告申請、本院組織、雙方共同參與、山東泰安泰山價格事務所依據法定程序制作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涉案車輛的損失價值為81549元,其中有后期自行安裝的配件共計5000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4300元。同時,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支出施救費8500元。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即魯JX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4000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為案涉車輛車主,具有相應的保險利益。原告支出的評估費系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本院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為:車損76549元、評估費4300元、施救費8500元,共計89349元,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89349元;
二、駁回原告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賬號:81XXX99,開戶行:泰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龍潭路小微支行,收款人: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2元,由原告泰安市佳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曉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劉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