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唐山通港實業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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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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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28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唐山通港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畢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唐山通港實業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31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310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案件發回重審;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司承保險種為平安雇主責任險,依據保險條款第二款,可以證明保單內承保傷殘賠償金意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無關。本案中人保公司已向被保險人支付傷殘賠償金,被保險人的行為屬于保險法第56條重復保險,違反保險補償原則。2、我司承保險種有法定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并非如人身損害賠償就所有損失進行賠付,一審法院判決項目混淆條款理賠項目概念,侵害我公司合法權益。3、本案雇員雖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對于第三人獲賠情況一審庭審時未予核查,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唐山通港實業有限公司答辯稱,1、保險合同中并無“只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條款,被答辯人所述保險條款第二款的內容,僅是確定了職工傷殘等級的鑒定依據。2、第三人畢XX在一審時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表示認可,對原告的起訴沒有意見,答辯人為畢XX墊付住院及檢查費用100647.35元,后經仲裁調解另行支付給畢XX各項傷殘待遇13萬元,答辯人不可能從中獲利。
唐山通港實業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105300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被告雙方對原告的投保情況,第三人畢XX受到工傷的事實、被評定的傷殘鑒定等級為八級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賠付原告畢XX的醫藥費5萬元、誤工賠償4900元、殘補費5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原告與第三人畢XX已于2019年解除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核算,畢XX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65260元(20個月×2018年河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26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6104元(8個月×2018年河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263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即使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1380元×11個月計算,為15180元,三項相加為106544元,已超過10萬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賠付原告畢XX殘補費5萬元,故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的八級傷殘最高限額5萬元賠付未超過原告應賠付畢XX的殘補費。款項本院核定如下:1.本次工傷給第三人畢XX造成醫藥費100647.27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賠付醫藥費5萬元,本案保險合同中約定每人醫療賠償限額5萬元,故醫療費項下被告應賠付原告5萬元。2.住院津貼部分,畢XX共住院治療54天,每日津貼限額100元,未超保險合同中的賠償天數,故住院津貼項下被告應賠付原告5400元。3.傷殘賠償金部分,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每人傷殘賠償限額50萬×八級傷殘10%,計5萬元。綜上,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05300元(105400元-免賠額1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應在保險合同的約定范圍內賠付原告保險賠償金。被告在辯稱中所述對曹勞人仲字(2018)243號勞動仲裁結果不予認可的意見,本院認為該仲裁裁決約定是原告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與被告無關。對于被告所述傷殘賠償金僅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意見,合同中并無此條文,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主張原告就已經支付的費用應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合同中沒有約定需原告向投保雇員賠償后才能向被告主張賠付,故被告的該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綜上所述,經當庭詢問,原、被告均主張保險賠償金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的訴請理據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唐山通港實業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10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6元,減半收取計41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13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唐山通港實業有限公司的雇員畢XX在工作期間受傷,由雇主即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已確定,上訴人應依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一審法院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傷殘賠償金意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無充分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從其他保險人處取得保險賠償與本案系不同法律關系,且二者合計未超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并未違反保險補償原則,上訴人其他上訴亦理據不足。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2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貴志
審判員鄒輝平
審判員任素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