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喬XX、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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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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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玉田縣。
負責人:許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郁XX,河北騰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喬XX,男,漢族,現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漢族,現住河北省遵化市。
原審被告:王X,男,漢族,現住唐山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8)冀0208民初58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郁XX及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還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對被上訴人的車損數額不認可;2、對被上訴人的停運損失不予賠償,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
被上訴人答辯要求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賠償各項損失100269元。
原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16時10分,王X駕駛×××/×××重型貨車,在京哈線豐潤區還鄉河橋路段調頭時,與劉國海駕駛的×××/×××重型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大隊認定,王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國海無責任。王X駕駛的×××/×××號車輛所有人為其本人,×××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劉國海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為喬XX,該車受損后經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進行了評估,損失金額為72725元,喬XX開支公估費2182元。后喬XX于2018年11月對該車進行了修理。2017年12月,喬XX委托河北馳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該車停運損失進行了評估,確定每天停運損失為750元;喬XX開支評估費1012元。另喬XX在本案事故后開支了施救費4100元。
某保險公司對喬XX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提出異議,認為評估過程中未邀請保險公司到場,配件均按照4S店價格進行評估,而修理單位不是4S店,申請重現鑒定,但在組織的重現鑒定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未向鑒定機構交費,鑒定被退回。
原審法院認為,王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駕駛的有關規定,造成喬XX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喬XX因此所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X所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喬XX的合理損失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內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超出或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由王X賠償。喬XX訴請賠償車輛損失費、停運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符合本案實際和相關規定,予以支持。喬XX提交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為單方委托,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后未交費,視為放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對喬XX提交的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依據保險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該項損失的賠償,但就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告知,本案關于免責條款的投保人聲明上的“王X”簽字,王X主張是購車時汽貿公司代為投保,不是王X本人所簽,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就免責條款已向王X進行了明確告知的充分證據材料,認定某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未盡到明確告知的義務;本案喬XX車輛受損造成的停運損失由某保險公司賠付。鑒于喬XX車輛受損情況及損失數額,確定停運時間(合理修理時間)為15日,停運損失11250元。
綜上,喬XX的財產損失為,車輛損失72725元、停運損失11250元、評估費3194元、施救費4100元,損失合計91269元。上述損失均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喬XX財產損失91269元。二、其他不予支持。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3元,原告喬XX負擔113元,被告王X負擔1040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相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喬XX的車損、停運損失均由有鑒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出具的報告予以證實,且車輛已實際維修。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車損、停運損失雖不認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8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夏春青
審判員賈慧賢
審判員杜 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郭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