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X與劉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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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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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81民初298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廣水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盧X。
法定代理人:汪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
被告:劉X甲。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
負責人: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湖北印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盧炎男與被告劉X甲、某保險公司(簡稱: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被告劉X甲,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盧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12849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5日7時40分許,被告劉X甲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廣水市應山辦事處三環路行駛至實驗二小路段,在左轉彎時,因觀察道路情況不及時,與正在直行的汪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使車輛受損,搭乘電動自行車上學的盧X受傷的交通事故。盧X當即被送到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第二天轉到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治療,2019年6月13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9天。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盧X的損傷評定為九級傷殘,后期治療費5000元,護理期90日,營養時間90日,各項損失共計212849元。廣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查,被告劉X甲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限內。原告認為,被告劉X甲的侵權行為導致盧X受傷,給原告造成了較大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
被告劉X甲辯稱:我的車輛購買了保險,且在保險期內,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辯稱:被告劉X甲應提交駕駛證、行駛證和保單,如果不存在免賠情形,我公司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過高,請求法院駁回不合理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交通事故發生時間:2019年6月5日7時40分許。
二、交通事故發生地點:××環路實驗××小路段。
三、事故車輛及事故當事人:汪XX駕駛電動自行車后載原告盧炎男,被告劉X甲駕駛屬其所有的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
四、交警事故認定內容:被告劉X甲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某無責任,汪XX無責任。
五、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應承擔過錯責任:被告劉X甲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該承擔100%的過錯責任,原告盧X無責任。
六、司法鑒定時間:第一次,2019年9月11日在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傷殘等級,九級;護理時間90日;營養時間90日;后期治療費用5000元。第二次,2019年12月27日在隨州中意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傷殘等級,十級;后期治療費用2000元。
七、年齡、戶籍性質情況:受害人某,女,系城鎮戶口。
八、醫療費:盧X分別在廣水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天,醫療費834.4元;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住院治療8天,醫療費34503.61元。合計35338.01元。
九、服務業平均工資:按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34455元,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38897元。
十、護理費:38897元/年÷365天×90天=9591元。
十一、住院伙食補助費:(1+8)天×100元/天=900元。
十二、營養費:90天×50元/天=4500元。
十三、交通費:酌定2000元。
十四、傷殘賠償金:34455元/年×20年×10%=68910元。
十五、精神撫慰金:酌定5000元。
十六、司法鑒定費:第一次的鑒定費2300元,第二次的鑒定費2300元。
十七、原告全部損失:(醫療費35338.01元+后期治療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營養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68910元+護理費9591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128239.01元(不包含鑒定費)。
十八、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劉X甲在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10月20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9日24時止。
十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應賠償原告的金額:128239.01元。
二十、被告劉X甲應承擔賠償責任金額:鑒定費23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指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劉X甲為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未經二被告共同選定鑒定機構,而由原告單方向該鑒定機構申請所作出的,程序不合法,故本院同意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申請重新鑒定,該重新鑒定的結論為本案判決的依據。對于鑒定費承擔問題,由原告盧X與被告劉X甲各承擔鑒定費2300元。被告財產保險隨州分公司辯稱,原告訴請部分費用過高,其中醫療費應扣減非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過高,交通費沒有提交證據,本院認為:非醫保用藥,被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補助費與營養費賠付標準過高,本院已予以調整,交通費是原告到武漢治療必須發生的,故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盧X經濟損失128239.0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的鑒定費2300元從中扣除)。
二、被告劉X甲賠償原告盧X鑒定費2300元。
三、駁回原告盧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4元,由被告劉X甲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到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俊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董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