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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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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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10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10-12層。
負責人:黎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河北張宇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唐山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下簡稱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6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2.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涉案車輛關聯性鑒定是錯誤的,從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中明顯的看出有些損失并非本次事故撞擊造成的,上訴人有理由認為其車輛的實際損失與本次事故無關;一審中重新鑒定報告與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不差分毫,不能真實反映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被上訴人未提交報廢手續,殘值由其單方處理,明顯有獲利的可能;訴訟費、公估費未經保險人同意,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李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支付理賠款99808.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XX名下×××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并約定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限一年,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2018年11月23日40分許,韓影飛駕駛該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唐海線唐曹公路六農場曾家灣三隊路口時,因操作不當,與公路中間隔離石墩相撞,造成車輛及隔離石墩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出具第1302304201800009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影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原告提交了唐山金信衡保險公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一份,被告辯稱該公估報告公估數額明顯過高,我公司不予認可推定全損,另外該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作出,程序不合法,因此我公司提出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委托河北鼎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李XX名下×××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公估結論為:該車撞損嚴重,修復費用(112995.00元)已超出該車保險限額(101894.40元),故推定該車全部損失,扣除整車殘值15000.00元。車輛損失金額=保險保額-殘值=101894.40-15000.00=86894.40元。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委托河北鼎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鑒定程序合法,故對河北鼎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鑒定意見及鑒定費票據的證據效力,本院予以認定。2、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900元,原告提交了施救費發票一張,以證明施救費的支出。對此,被告雖辯稱施救費應按照河北省道路施救標準進行核算,但并未否認事故車輛因事故產生施救費為原告支付的事實,故對原告的該損失予以認定。3、對于原告主張的公估費2606元,被告辯稱該費用為間接損失,不應列入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自事故發生后一直對保險標的損失金額存在異議,原告為了確定事故的損失情況,委托唐山金信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鑒定并無不當,故此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該費用予以認定。4、對于原告主張的拆解費8000元,被告認為,拆解費屬于原告重復主張的部分,對于該費用我公司認為應當扣除。本院認為,該費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范圍,本院予以認定。5、原告因車輛事故撞損唐山市唐曹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隔離石墩,賠償唐山市唐曹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損失1408元,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三者險和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在沒有免賠拒賠的情況下,被告應履行賠償義務。經本院核定,原告李XX的車輛損失為:86894.40,施救費900元,公估費2606元,拆解費8000元,計98400.4元。賠償唐山市唐曹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石墩損失1408元。上述損失計99808.4元。應由被告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在車輛損失保險和強制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李XX損失99808.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96元,減半收取114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李XX與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號小型轎車受損,一審法院依據保險合同判令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向李XX賠償損失并無不妥。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主張部分損失與事故不存在關聯性,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本院對此不予認定。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對李XX單方委托鑒定不予認可并向一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據重新鑒定報告認定李XX的實際損并無不妥,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現主張重新鑒定報告不能反映李XX的實際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認定。一審法院判令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支付公估費、訴訟費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平安財保唐山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9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吳利民
審判員于 芳
審判員趙陽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郭 雷
書記員李 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