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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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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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108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河北存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樂亭縣-16號。
負責人: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尤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4民初34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李XX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一審開庭提出上訴人車損過高,但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僅要求對車輛損失申請復勘;被上訴人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在判決下發前也未提交書面申請或自行組織復勘;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車損訴請,明顯與事實不符。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78331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牌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109301.6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20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19日24時止,原告交納了相應保費。2017年12月16日01時30分,劉俊強駕駛車牌號為×××牌號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縣時,與道路西側圍墻相撞,發生圍墻受損、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劉俊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原告委托,車牌號為×××牌號小型轎車的實際損失被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公估為75273元,原告為此支付公估費2258元。被告稱車輛公估時未通知被告到場,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車輛公估時已通知被告到場的證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8月12日北京中惠恒業商貿中心等單位出具的代開配件票據、配件銷售單、車輛維修費為6200元的票據一張及轉賬金額為6200元的銀行轉賬回執。另查,車牌號為×××牌號小型轎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劉俊強名下的機動車駕駛證均在有效期內,且車輛駕駛人在該起事故中無故意、逃逸等免除責任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因被保險車輛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且被保險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等證件均在有效期內,駕駛人在該起事故中無故意、逃逸等免除責任的情形,故被告應對被保險車輛在此事故中的損失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雖經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公估,因該公估報告系其單方委托作出,原告又未向本院提交公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公估時已通知被告到場的證據,公估機構的公估程序嚴重違法,無法保證公估結論的客觀公正性,故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原告車輛損失作出的公估報告,本院不予采信。公估費系事故發生后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但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本院未采信,其主張的公估費本院亦不予支持。涉案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實際損失本院無法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車輛損失及公估費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提供新的證據后,可另行向被告方主張權利。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原告主張的施救費過高,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冀價經費(2013)26號文件規定,“7座以下客車收費基價300元/車次,作業費8元/車公里,作業費最大計費里程不得超過40公里”,故被保險車輛的施救費本院酌定為620元。綜上,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本院認定為施救費620元。一審判決:一、被告陽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亭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李XX保險理賠款620元;二、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58元,減半收取計87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5元,由原告李XX負擔854元。判決生效十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另查明,一審訴訟中,李XX提交了購買維修配件發票及維修費票據計76073元,維修費打款憑證6200元。李XX于二審期間提交了收款方戶名為灤南縣宇東汽車修理廠的中國農業銀行轉賬回執兩張,轉賬金額共計68000元。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現×××牌號小型轎車因單方事故受損,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李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李XX提供的維修配件、維修費發票總計76073元,李XX共實際向修理廠打維修款74200元,故本院認定李XX實際損失為:車損74200元、施救費620元,以上共計74820元,應由被上訴人予以賠償。李XX主張公估費2258元,因公估報告系李XX方單方委托且未作為定案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李XX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4民初341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上訴人李XX損失74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79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806元,上訴人李XX負擔7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58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612元,上訴人李XX負擔14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吳利民
審判員于 芳
審判員趙陽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 雷
書記員李 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