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商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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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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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691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
主要負責人:方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商XX,男,漢族,住天津市寶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天津云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商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79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2、兩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對事故真實性不予認可,且未能提供維修殘值、發票以及轉賬憑證和維修廠維修配件的進貨單。評估報告雖是法院委托鑒定但與上訴人現場查勘定損價格差距過大。評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商XX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本案經法院委托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機構具有合法資質,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且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交了維修發票能證明實際損失。
商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14395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25日,商XX為遼P×××××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被保險人為商XX,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094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26日零時起至2019年7月25日二十四時止。2018年11月28日19時25分,郎碩駕駛遼P×××××號小型客車,沿京哈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90公里800米(別山電廠西200米)處時未保安全,該車右側前部撞到前方順行董超一駕駛的冀B×××××、津C×××××號大貨車左側后部,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郎碩負事故全部責任,董超一不負事故責任。商XX于起訴前向法院提出對遼P×××××號機動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遼P×××××號機動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中檢鑒估字2019第182號評估報告,得出遼P×××××號機動車的車輛損失為137100元的鑒定結論。商XX為處理本次事故,支出評估費6855元。
一審法院認為,商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在有效保險期限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商XX財產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對商XX的損失予以賠償。經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遼P×××××號機動車車輛損失為137100元,商XX為處理本次事故,支出評估費6855元,合計143955元。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辯稱應先扣除事故對方無責車輛交強險賠付限額,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車輛因第三人之損害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后可以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某保險公司可在賠償商XX全部損失后就應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向第三人進行追償。綜上所述,商XX要求賠償保險金143955元,理據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賠償商XX保險金1439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由某保險公司將保險金匯入商XX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賬號:62×××72。)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90元(已減半),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訴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在其承保的相應險種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價格進行評估,該公司具備相應評估資質,其評估結論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當。當事人提交的車輛維修費發票,亦可佐證該評估報告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涉訴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上訴人認為評估結論過高,并未提交證據以推翻該結論,故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涉案車輛定損所產生的評估費,系因為查明此次保險事故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屬于上訴人的保險理賠范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7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美茹
審判員 史軍鋒
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姚金旭
書記員屈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