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朱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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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民初856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固始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信陽市新華西路金杯健康城5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50078222XXXX(1-1)。
負責人: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趙X(實習),北京安博(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朱XX,男,漢族,住固始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朱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朱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73570.97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增加一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計付利息。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8日22時許,被告朱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豫S×××××號小型普通客車,沿固始縣城關中山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秀水公園北門路段時,將正在步行的林承俠撞傷,造成林承俠受傷及手機損壞。該事故經固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XX負事故全部責任。該案經固始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固始縣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36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林承俠損失73570.97元?,F原告已實際履行完畢。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審理。
被告朱XX辯稱,我覺得不應該加上利息,希望賠償時間可以延長一些,支付能力不足,希望分期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8日22時許,被告朱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原告承保交強險的豫S×××××號轎車(系被告從鄧明月處購買),沿固始縣城關中山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秀水公園北門路段時,將正在步行的林承俠撞傷,造成林承俠受傷及手機損壞。該事故經固始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XX負事故全部責任。該案經固始縣人民法院審理,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豫1525民初36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林承俠各項損失73570.97元。2017年4月10日原告將款打入固始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用賬戶,已實際履行完畢。
本院認為,被告朱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與路上步行的林承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林承俠受傷和手機損壞。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林承俠各項損失73570.97元并已履行,依法取得對被告的追償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墊付款73570.9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XX于本判決書生效后90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賠償款7357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9元,減半收取計819元,由被告朱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二審訴訟費,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牧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許子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