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與安陽市北門西XX、某保險公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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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02民初8號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安陽市文峰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董XX,男,漢族,住安陽市文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河南瞻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陽市北門西XX,住所地安陽市文峰區。
法定代表人:蘇XX,職務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女,漢族,住安陽市文峰區,系被告單位副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龍安區。
負責人:陳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董XX與被告安陽市北門西XX(以下簡稱北門西小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3日及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告北門西小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82864.73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9日,原告在被告學校上體育課期間,不慎摔到。原告遂到安陽市人民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右側肱骨上端骨折,花費醫療費一萬余元。被告北門西小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校(園)方責任險及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險。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北門西小學辯稱,1.被告為本校2年紀開設體育課,符合教育部課程標準及教學要求;2.原告受傷系上體育課期間不慎摔倒所致,屬于意外事件,被告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對此不應承擔責任;3.被告投有校方責任險及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險,若按法律規定,被告需承擔責任的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4.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計算過高;5.在保險范圍限額賠付項目之外,被告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被告北門西小學在被告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保險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為30萬元,被告公司僅對學校在教學活動中因過錯導致其在冊學生人身傷亡的情況,根據學校過錯程度對在冊學生進行相應的賠償;2.根據學校答辯意見顯示,學校在本次事故中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校不存在過錯,被告公司對原告的各項損失不應程度賠償責任;3.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間接損失;4.原告要求的不合理部分不應予以支持;5.本次事故發生后,被告公司已經對原告的所有醫療費進行了賠付,賠付金額為8333元,原告不應重復主張醫療費,如學校在本次事故中無責,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公司賠付的應予以返還。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董XX系被告北門西小學二年級學生,于2018年3月8日在上體育課期間,不慎從攀爬平梯上摔下來,造成右側肱骨上端骨折,后送至安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2天,花費醫療費9162.75元。原告向本院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護理人數、護理期限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安陽彰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安陽彰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豫安彰德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078號鑒定意見書及【2019】臨評字第-078號評估意見書,認定董XX右肱骨上端骨折累及骨骺,構成十級傷殘,董XX本次受傷住院治療護理期限為75日,護理人數為1人,原告花費鑒定費1900元。被告北門西小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每人30萬元,其中保險條款記載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醫療費8333元。被告北門西小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保險,保險事故每人賠償限額為30萬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保險條款,記載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由保險人賠償,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害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原告及被告北門西小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本院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事發于2018年3月9日,原告董XX系被告北門西小學學生,在上體育課期間,攀爬平梯的過程中摔到,根據原告的年齡及認知水平,應對具有相應風險及缺乏保護危害后果具有辨識能力,而原告卻忽視活動風險,未能準確衡量自身能力,未予謹慎注意及自我保護,且其受傷亦與其動作完成質量直接相關,故對自身受傷亦負有一定責任,應承擔30%的責任。學校作為負有對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保護的教育機構,應在學生上課期間,對學生盡到教育管理義務,被告北門西小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作出明確要求或加強現場引導、提示,避免傷害事件的發生,故被告北門西小學在履行管理、保護義務過程中存在瑕疵,應承擔70%的責任。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900元,合法有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醫療費829.75元,實際花費醫療費9162.78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護理費8883.6元,結合評估意見護理期限為75天,護理人數為1人,參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應為7571.51元(36848元/年÷365天×75天)。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過高,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600元(50元×12天),營養費應為260元(20元×13天)。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根據其住院時間,本院酌定交通費240元。綜上,原告各項費用合計88482.67元,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由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負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故應由被告北門西小學負擔3500元(5000元×70%),剩余其他費用合計83482.57元,由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負擔70%,即58437.8元,由于其先行墊付賠付醫療費8333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抵頂后,還應負擔50104.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合同其不負擔屬于間接損失的鑒定費,但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原告傷殘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陽市北門西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XX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董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及交通費,合計50104.8元;
三、駁回原告董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0元,減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董XX負擔329元,被告安陽市北門西XX負擔6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 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