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冀02民終91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河北日月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河北李敬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X,男,住灤州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郭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5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9)冀0223民初2512號民事判決,查明事實依法改判;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提供發票真偽不認可,評估鑒定金額錯誤。被上訴人李XX在修車之前未告知我司車輛在什么地方,什么修理廠維修,在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的情況下修復好車輛,單方面委托鑒定評估公司評估損失,評估報告只有拆解照片,無新舊對比復勘照片,受損配件是否達到更換,鑒定報告全部按照更換評估,我司無法核實,評估金額虛高。
李XX答辯稱,我方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了更換配件清單、公估報告、修理費發票等相關證據,證實了我方車損的實際情況,因此,我方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XX未答辯。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8171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郭XX駕駛的×××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2019年4月3日22時許,被告郭XX駕駛×××號重型貨車,在灤州市蔡營村東與孫志福駕駛的×××號車相撞,致×××號車受損。該事故經灤州市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郭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志福無責任。×××號車登記在原告李XX名下,該車經河北智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并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評估報告,×××號車車損為139270元,并支付公估費3901元、施救費5000元。原告李XX對×××號車進行維修,支出實際維修費用為140270元。綜上,原告實際損失為:修理費140270元、公估費3901元、施救費5000元,共計149171元。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郭XX駕駛的×××號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商業險,雙方保險合同合法有效。2019年4月3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郭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因此,原告李XX在本次事故中合理開支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依法承擔。原告的車輛已經實際修理,并實際支付修理費。公估費系原告李XX為查明此次事故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為必要、合理開支,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費是事故發生后進行救助必要發生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根據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相關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原告車輛施救費為3000元,故對被告對本案施救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單方委托并對原告公估不予認可,但原告提供實際修理發票、更換配件清單證實了原告車輛的實際損失。因被告郭XX駕駛的駛×××號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商業險,原告車輛損失在保險限額內,因此被告郭XX不必再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原告李XX保險理賠款147171元;二、駁回原告李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4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復勘并提交了驗車報告及車輛照片,被上訴人主張依據公估報告及維修發票認定車輛損失數額,但并未提交已向維修單位付款的憑據,證實其實際花費數額,對于價值較高的駕駛室總成,被上訴人沒有新件的合格證和更換的舊件,不能證實已實際更換,對該部分損失數額本院不予認定。被上訴人單方委托公估,公估費不予支持,本院認定被上訴人實際損失83770元(80770+3000)。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李XX的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其合理損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被上訴人李XX主張的部分車輛損失數額缺乏充分證據支持,不應予以認定,一審法院判決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51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李XX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223民初25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X837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4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39元,由李XX負擔7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24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846元,由李XX負擔139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貴志
審判員任素霞
審判員鄒輝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