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佟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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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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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4民初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張XX,男,漢族,住址:山東省鄒城市。
被告:佟XX,男,漢族,住址:沈陽市沈河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鐵西區。
負責人:王X。
委托代理人:張X,系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佟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被告佟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訴稱:原告的車輛遼A×××××出租車由司機陳宏志駕駛2019年11月4日7時行駛至大東區崗東口,被告把正常行駛的原告車撞壞,原告通過被告某保險公司車損定價為5071元、停運損失2430元,經交通隊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負全部責任,故原告起訴來院,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5071元、停運損失2430元、復印費45元,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佟XX辯稱:涉案車輛遼A×××××我是實際購車人,登記在康洪義名下,保險也是我繳納的,發生事故時也是由我駕駛的。我認為應該由某保險公司來承擔原告的車輛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遼A×××××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車輛維修費用我公司同意賠付,但停運損失、復印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同意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7時在大東區崗東口,被告佟XX駕駛遼A×××××號車與原告張XX駕駛遼A×××××號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輛受損等后果。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被告佟XX全責、張XX無責。事故發生后,遼A×××××號出租車入沈陽市皇姑區相泊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維修,自2019年11月4日入場至自2019年11月12日出廠,維修8天,花費維修費5071元,產生停運損失2160元。
另查明,原告系遼A×××××號出租車實際控制人,該車從事出租車營運業務。被告佟XX系遼A×××××號車主,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修車發票、修車結算單、行車證、中標經營合同、委托服務合同、出租車協會證明、復印費收據,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賠付明細等證據,經開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佟XX全責、張XX無責。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因肇事車輛遼A×××××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本案中,原告車輛在維修8天期間產生維修費5071元、停運損失2160元(270元/天×8天),系本次交通事故帶給原告的直接損失,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原告停運損失費2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60元,由被告佟XX賠付給原告。維修費507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給原告。復印費45元,系本次交通事故帶給原告的直接損失,由被告佟XX賠付給原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張XX維修費5071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張XX停運損失費2000元;
三、被告佟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張XX停運損失費160元;
四、被告佟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張XX復印費45元;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佟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賈雪艷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