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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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60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馬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上海市海華永泰(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住沈陽市鐵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遼寧安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男,漢族,住遼寧省遼中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劉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2019)遼0114民初90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本起交通事故中劉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德剛在本次事故中屬于無責車輛,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無責車亦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份額。
王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劉X辯稱,同意王XX意見。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賠償醫藥費116472.38元、誤工費23681.6元、護理費9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0元、輔助器具費920元、營養費4400元、交通費2000元、復印費194.5元、殘疾賠償金7468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000元、物品損失10000元以及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29日21時40分許,劉X駕駛遼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沈陽市于洪區沈胡路永躍街路口北150米處,與王XX騎行的共享單車及行人韓衛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X和韓衛民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洪區大隊認定:劉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X被送往沈陽醫學院附屬中心醫院住院救治,其被診斷為內踝骨折、腓骨骨折等癥狀。王XX共住院治療44天(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2月12日),花費醫療費116472.38元。王XX住院期間護理等級為二級護理,護理費每天220元,共44天計9680元。劉X和某保險公司在王XX住院治療期間,分別向其墊付33000元和10000元。本案訴訟過程中,根據王XX的申請,依法委托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予以評估鑒定。2019年6月28日,上述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王XX左膝傷殘程度為十級,右踝損傷不構成傷殘。王XX花費鑒定費1000元。另查明,事故發生時,劉X駕駛的遼A×××××號小型轎車登記在劉X名下,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不計免賠險,其中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事故發生時上述保險均處在保險期內。再查明,本次事故還造成案外人韓衛民受傷,韓衛民在本案中向一審法院提交一份《說明書》,表示其在醫院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3500元,其他費用3500左右。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劉X駕駛機動車與王XX騎行的共享單車發生碰撞,造成王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因劉X系所駕車輛的所有人,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劉X對王XX的合理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又因遼A×××××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相應的保險限額內并按照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對王XX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
關于王XX在本案事故中產生的合理損失,作出如下確認:1、醫療費。王XX提供了相應的票據,劉X和某保險公司僅對其中的處方箋藥品530元提出異議,不予認可,對其他票據真實性無異議。王XX的處方箋藥品530元屬于治療傷情所必須與合理的支出,劉X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對該主張不予支持。2、誤工費。結合王XX的傷情及醫院出具的4張診斷書,可予支持的誤工時間164天,誤工費標準按照居民服務業標準每天144.4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確認。3、護理費。王XX提供了與沈陽幫仁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的護理協議書、護理費發票、陪護證明等證據,劉X和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確認。4、住院伙食補助費。劉X和某保險公司同意該訴訟請求,予以確認。5、輔助器具費。王XX提供了購買輪椅及拐杖的收款收據,數額為920元,根據傷情,購買輪椅、拐杖確系病情所需,予以確認。6、營養費。考慮到王XX受傷程度、年齡、住院天數及出院后醫囑,有必要加強營養以利于傷情的康復,予以確認。7、交通費。應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王XX主張過高,酌情支持500元。8、復印費。王XX提供了復印費收據予以確認,但該損失應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應由劉X賠償。9、殘疾賠償金。王XX經鑒定為左膝損傷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其戶籍性質城鎮戶口,計算其傷殘賠償金數額為:37342元/年×20年×10%=74684元。10、精神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具體情節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確定。現王XX主張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予以支持。11、鑒定費。因系鑒定傷殘等級支出的合理費用,且有票據佐證,予以支持。12、物品損失費。因王XX未能提供相應票據證明其損失金額,酌定為2000元。以上王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為125272.38元,韓衛民醫療費3500元,二人合計為128772.38元,王XX所占比例為97.28%,韓衛民所占比例為2.72%,故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本案王XX醫療費9728元(10000元×97.28%),王XX剩余部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115544.38元在三者險份額中予以賠付。鑒于某保險公司已墊付10000元,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沖抵9728元,在三者險范圍內沖抵272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三者險范圍內賠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115272.38元。王XX誤工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共計115465.6元。因韓衛民其他費用數額相對較少,某保險公司保險剩余限額未賠滿,故一審法院不再計算王XX與韓衛民其他費用的比例。關于劉X墊付的費用,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判令某保險公司直接給付劉X墊付的33000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王XX197737.98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劉X已墊付費用33000元;三、劉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王XX復印費194.5元;四、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王XX物品損失2000元;五、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33.40元,由劉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遼C×××××號車輛是否應承擔無責份額賠償的問題。本起事故系劉X駕駛的遼A×××××與王XX和另一行人發生碰撞所造成,遼C×××××號車輛系路邊停放車輛,本身未參與本起交通事故,且與王XX和另一行人均未發生接觸,故遼C×××××號車輛不屬于交通事故中的無責車輛,不應由其承擔無責份額的賠償責任。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對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請求的部分,不再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33.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曉英
審判員 華 荻
審判員 孔祥政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孫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