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XX與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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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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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43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洮縣人民法院 2019-11-29
原告:馬XX,男,甘肅省臨洮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甲,甘肅中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甘肅省臨洮縣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該公司職工。
原告馬XX與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甲,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XX和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54655.8元;2、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4日21時許,被告王XX駕駛甘JXXXXX號夏利牌小轎車,沿臨洮縣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丁字路口時與同向的行人馬XX相撞,致原告馬XX受傷。馬XX被送往臨洮縣人民醫院急救,住院治療55天后出院。其傷情經診斷為: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頭骨折、右膝關節內外側半月板損傷、右膝關節積液、顱腦外傷。經臨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馬XX的傷情經甘肅陽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5000元-20000元,評定誤工期限為120日-180日,護理期限為60日-90日,營養期限為30日-60日。
王XX辯稱,原告受傷治療的屬實,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墊付了醫療費23121.21元及其他費用2000元,待保險公司賠付后要求原告返還墊付的醫療費等費用。
某保險公司: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愿意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在原告住院治療期間墊付了10000元的醫療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王XX與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各項證據均無異議。結合其他證據,對于馬XX的上述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4日21時許,被告王XX駕駛甘JXXXXX號夏利牌小轎車,沿臨洮縣某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丁字路口時與同向的行人馬XX相撞,致原告馬XX受傷。馬XX被送往臨洮縣人民醫院急救,住院治療55天后出院。其傷情經診斷為:右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頭骨折、右膝關節內外側半月板損傷、右膝關節積液、顱腦外傷。經臨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馬XX不承擔責任。馬XX的傷情經甘肅陽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15000元-20000元,評定誤工期限為120日-180日,護理期限為60日-90日,營養期限為30日-60日。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XX駕駛小轎車將馬XX撞傷,經公安機關認定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馬XX不承擔責任。發生事故的甘JXXXXX號夏利牌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王XX應承擔的損失,參考鑒定意見為依據計算其損失,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馬XX因受傷產生的醫療費按照提交的票據計算共計33156.01元;營養費根據鑒定意見確定為2200元;馬XX的誤工費計算150天,確定為21750元;護理費計算90天,故護理費用確定為13100.40元;馬XX的傷殘賠償金,計算為59914元;后續治療費18000元;交通費酌定為800元;伙食補助費5500元、鑒定費3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馬XX認可的二被告已賠付的醫療費,應從被告賠付款中減除。因保險公司能夠理賠王XX應承擔的損失,故王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一款、第十五條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馬XX因受傷形成的醫療費33156.01元、營養費2200元、誤工費21750元、護理費13100.40元、傷殘賠償金59914元、伙食補助費5500元、交通費800元、后續治療費18000元,共計154420.41元(已支付10000元);
二、王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馬XX返還王XX墊付的醫療費等25121.21元。
上述賠償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月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93元,減半收取1697元,鑒定費3900元,由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亞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孫銀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