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X與某保險公司、唐山市豐南區遠通運輸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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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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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81民初32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石XX,女,漢族,農民,現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陳XX,女,漢族,農民,現住遵化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
負責人:劉XX,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XX,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馬XX,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遠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職務:經理。
被告:楊XX,男,漢族,農民,現住內蒙古赤峰市。
原告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楊XX、唐山市豐南區遠通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XX委托代理人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XX、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XX、唐山市豐南區遠通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226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17時31分許,被告楊XX駕駛XXX重型載貨汽車在遵化市XX鎮口與鄭書臣駕駛原告所有的XXX小型載客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據查,被告楊XX駕駛的XXX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投保事實及事故的真實性無異議。在審核雙證及從業資格證年檢有效的情況下,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二、事故發生后,我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將交強險賠款2000元賠償原告;三、訴訟費、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責任。
被告楊XX、唐山市豐南區遠通運輸有限公司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17時31分許,被告楊XX駕駛XXX重型載貨汽車在遵化市XX鎮口與鄭書臣駕駛原告所有的XXX小型載客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損壞。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被告楊XX駕駛的XXX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
原、被告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產生爭議:
1、車輛損失費。本院認定:6045元。理由:原告就其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提交了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并提交了維修清單、修理費發票證明其實際修理事故車輛并開支了相應費用,對原告提交的價格評估報告書予以采信,據此確認車輛損失為6045元。
2、評估費。本院認定:181元。理由:系原告為確認車輛損失所開支的費用,且原告提交了相應票據,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確認原告損失為:車輛損失費6045元、評估費181元,合計6226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于交通事故中受到財產損害,起訴要求賠償,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因XXX重型載貨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被告楊XX對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045元、車輛損失評估費181元,合計6226元。扣除被告某保險公司已賠付2000元,實際被告某保險公司再賠付原告損失4226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石XX經濟損失4226元。
二、駁回原告石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梁海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敖綺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