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邵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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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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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321民初1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桓臺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張XX,男,漢族,現住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山東大地人(桓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邵XX,男,漢族,現住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0864191XXXX。
法定代表人: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山東洪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邵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98075元、殘疾器具費15000元,按60%的責任比例承擔,共計738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邵XX承擔。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10日14時20分許,在柳泉北路東泰路路口,被告邵XX駕駛魯C×××××號小型面包車在柳泉路由南向東泰路右轉彎進入非機動車道,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張XX受傷,電動三輪車受損,造成傷人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原、被告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涉案事故經桓臺縣人民法院(2016)魯0321民初3535號判決認定,原告系完全護理依賴,當時確定的三年護理期限已屆滿。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邵XX辯稱,訴訟費由我方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可適當縮短年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XX與被告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涉及本案的(2016)魯0321民初3535號民事判決書中所陳述的事故經過、責任劃分、前期費用處理比例等均無異議,判決書生效后,各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該判決確定的各項義務。現根據原告傷情,本院確定護理費應按2年計算,為87600元(計算方法:120元/天×365天×2年),再加器具費15000元,共計102600元,參照前一判決確定的被告應承擔60%的比例,本次應賠償數額為61560元。該數額不超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前一案賠付后的剩余限額,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823元,庭后邵XX已微信轉賬支付原告家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護理費、器具費,共計615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付至桓臺縣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3元,由原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濤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劉佼
書記員胡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