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羅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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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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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04民初1588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楊XX,男,漢族,住址:沈陽市鐵西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系遼寧宣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系遼寧宣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XX,男,漢族,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漢陽區。
負責人:劉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系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羅XX、某保險公司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張X被告羅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羅XX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醫療費31195.38元、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費2000元、誤工費29666.66元、護理費2454.8元、交通費500元、復印費69.5元、拖車費200元、陪檢費100元,共計67886.34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日15時5分,在大東區下橋口,被告羅XX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與騎行遼D×××××號兩輪摩托車的原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手表損壞、車輛損失。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東區大隊出警,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經了解,涉案車輛鄂A×××××系羅XX所有在事故發生時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鄂A×××××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從2019年2月23日到2020年2月22日。在審核被告羅XX駕駛證及該車輛的行駛證真實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且排除保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時,我方同意對原告主張的合理合法損失進行賠償。原告的訴請金額過高,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及非醫保用藥費用。
被告羅XX辯稱: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2日15時5分,在大東區下橋口,被告羅XX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與騎行遼D×××××號兩輪摩托車的原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大東區大隊出警,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
另查,事故車輛鄂A×××××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費用清單、誤工證明、工資表、營業執照、轉賬記錄、財務證明、診斷書、交通費、復印費、陪檢費、拖車費及庭審筆錄,經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告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鄂A×××××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本案被告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案原告治療共花費醫療費31195.38元,原告共住院17天,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費2000元,關于誤工費,原告雖提供了誤工證明,但原告提供微信收入,不能證明是原告的工資收入,故相關行業標準賠償原告誤工損失12851.60元(144.4元×89天=12851.60元),關于護理費2454.8元的損失,本院予以認可。原告另產生交通費500元、拖車費200元、陪檢費100元。以上費用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復印費69.5元由被告羅XX承擔,關于原告主張手表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楊XX醫療費31195.38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楊XX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楊XX誤工費12851.60元;
四、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楊XX護理費2454.8元;
五、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楊XX營養費2000元;
六、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楊XX交通費500元、拖車費200元、陪檢費100元;
七、被告羅XX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楊XX復印費69.5元;
八、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9元,減半收取339.50元,由被告羅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福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