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金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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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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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13民初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李XX,現(xiàn)住長春市九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吉林良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X,現(xiàn)住長春市九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現(xiàn)住長春市九臺區(qū),系金X之妻。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綠園區(qū)、8層。
負責人:高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北京市京師(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金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被告金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1萬元、護理費14573.7元、傷殘賠償金42240.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3300元、律師費11000元,共計87114.5元;被告金X賠償原告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醫(yī)療費31555.71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共計47455.71元的70%,即33219元。以上共計120333.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李XX增加訴訟請求:1.醫(yī)療費增加150元;2.本案訴訟費、律師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10時20分許,金X駕駛×××號二輪摩托車沿福臨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九臺福臨大街新洲小區(qū)路口處,將橫過道路的行人李XX撞傷,造成李XX受傷。后李XX被送至九臺區(qū)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腰椎骨折等,住院治療19天。該事故于2019年10月16日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九臺區(qū)大隊認定金X負主要責任,李XX負次要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李XX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
金X辯稱,這起事故主要責任不在我們,當時我騎車帶著于X正常行駛,車從新州小區(qū)出來拐過彎走的很慢。李XX從公交車上下來從公交車的前面不看有沒有車徑直跑過來,撞在我的摩托車上,把金X嚇得當時就站住了,還犯了心臟病,因沒有錢沒有住院,只在診所打了幾天針。當時處于好心,打了120車送李XX到醫(yī)院檢查,支出120費用及各項檢查費不到1000元。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合理,雖然我是機動車,但我沒有違反規(guī)定,是李XX跑過來的,我方不需要承擔責任,也沒有能力承擔。對于事故認定,我方不能占主要責任,李XX沒有走人行橫道,闖了綠化帶,沒有路。我根本都看不到她跑過來,看見她沖過來也躲不開,她撞倒車前的保險杠上,我也把車站住了,她也沒倒,李XX應承擔主要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原告的訴請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在保險單、駕駛證、行車證真實合法的基礎上,如事故真實發(fā)生,駕駛員合法駕駛,車輛合法年檢,未有拒賠情形,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合理合法的損失,另外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損失。另答辯人認為原告的部分請求過高,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具體答辯如下:1.護理費,護理期過長,答辯人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司法鑒定結論待保險公司審核,7日內向法庭提交重新鑒定申請;2.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請求法庭酌情核減;3.交通費,僅支持入院、出院的交通費用,原告主張1000元過高,以入院出院實際費用為準;4.鑒定費、律師費屬于間接損失,同時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29日10時20分許,金X駕駛×××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福臨大街由東向西行駛至九臺福臨大街新洲小區(qū)路口處,將橫過道路行人李XX刮撞,造成李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九臺區(qū)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金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李XX在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診斷為:腰1椎體粉碎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頸椎病等,出院注意事項載明“1.繼續(xù)加強營養(yǎng),加強護理;…4.定期來醫(yī)院(每個月)拍X線片復查,病情變化隨診。”,金X墊付門診費630.88元及120急救費用207.2元,李XX支出住院費41555.71元。2020年1月6日,李XX到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醫(yī)院復查,支出門診費150元。
2019年12月4日,李XX自行委托吉林大眾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載明“……(三)李XX此次受傷住院治療僅19天即出院,按出院后注意事項(醫(yī)囑)要求,仍需繼續(xù)治療。即需定期(每個月)拍X片復查,繼續(xù)服用促進骨折生長、愈合藥物及對癥治療,此次費用參照我省三等甲醫(yī)院臨床實際尚需人民幣5000元。”,鑒定意見為:1.李XX此次受傷構成十級傷殘;2.李XX此次受傷護理期限為90日;3.李XX此次受傷營養(yǎng)費以每日人民幣100元標準計算90日;4.李XX此次受傷住院治療出院后尚需后續(xù)治理費人民幣5000元。李XX支出鑒定費3300元。金X、某保險公司對李XX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雖有異議但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
李XX因本案訴訟支出律師代理費1.1萬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金X駕駛的×××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將橫過道路行人李XX刮撞,造成李XX受傷,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九臺區(qū)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金X辯稱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或者應承擔次要責任,但未提供足以推翻事故認定書的相反證據(jù),故金X要求重新劃分事故責任的訴請,本院難以支持。關于本案的賠償責任比例,綜合事故事實、雙方過錯程度,認定金X承擔70%的賠償責任,李XX承擔30%的賠償責任。金X駕駛的×××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金X按70%的比例予以賠償。
李XX的損失確定為:1.醫(yī)療費,有門診手冊、門診票據(jù)、住院記錄、醫(yī)療機構住院收費票據(jù)等證據(jù)予以證明,核算為42186.59元(金X墊付630.88元)。2020年1月6日,李XX復查支出的門診費150元,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其后續(xù)治療費已包括復查費用,故李桂珍復查的門診費,本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李XX住院19日,核算為1900元(100元/日×19日);3.營養(yǎng)費,結合鑒定意見,核算為9000元(100元/日×90日);4.后續(xù)治療費,結合鑒定意見,本院支持5000元;5.護理費,結合鑒定意見,參照吉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核算為14573.7元(161.93元/日×90日);6.殘疾賠償金,李XX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系城鎮(zhèn)家庭戶口,應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核算為42240.8元(30172元/年×14年×10%);7.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考慮李XX的傷殘程度及事故過錯,酌定支持3000元;8.交通費,李XX主張1000元,除金X提供的其墊付的120急救費發(fā)票外,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支持207.2元;9.鑒定費3300元、律師代理費1.1萬元,均有相關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李XX的損失合計為132408.29元。
根據(jù)以上本院認定的李XX的各項損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李XX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1萬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李XX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合計60021.7元;交強險不足賠償部分為62386.59元,由金X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即43670.61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因本起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70021.7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其中包含被告金X墊付的交通費207.2元,此款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給被告金X,剩余69814.5元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李XX);
二、被告金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43670.61元(執(zhí)行時應扣除被告金X墊付的醫(yī)療費630.88元);
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4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金X負擔1286.93元,由原告李XX自行負擔67.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樸景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周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