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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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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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963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滎陽市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杜X,女,漢族,住鄭州市惠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系杜X丈夫,住鄭州市惠濟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51號楷林商務中心北區一單元6層。
負責人:李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河南天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杜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1199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訴訟過程中,杜X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182996(含工時費9000元)、貶值損失19000元、評估費10000元,共計211996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5日,杜X為其豫A×××××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綜合商業保險各一份,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額度為376000元,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0元,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26日0時起至2020年4月25日24時止。2019年9月26日9時56分,陳志浩駕駛豫A×××××小型客車沿鄭州市中原西路自西向東行駛至中原××路××村委入口西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吳XX駕駛杜X的豫A×××××小型客車相撞,造成陳志浩、吳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滎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4101824201900071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志浩負全部責任,吳XX無責任。2019年10月24日,河南鼎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經杜X、吳XX委托,對豫A×××××小型客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及車輛實體性貶值進行估價鑒定,確認該車損失總值為182996元(含工時費9000元)、車輛實體性貶值為19000元。2019年10月25日,杜X支付河南鼎鑠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費10000元。2019年11月23日,杜X支付鄭州寶蓮祥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費182996元。后經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故訴請法院處理。
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另保險公司不承擔評估費、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除與杜X所訴一致外,另查明,涉案豫A×××××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為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當一次事故的保險賠款高于人民幣肆萬元時,保險人須征得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對被保險人支付。
本院認為,案涉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應予確認。因約定第一受益人為寶馬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另杜X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取得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故杜X作為本案原告起訴不適格,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杜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40元(已減半收取),由杜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