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XX與被告馬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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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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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晉0823民初1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聞喜縣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張XX,女,漢族,垣曲縣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山西雙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X,男,漢族,垣曲縣居民。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垣曲縣。
負責人:裴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山西眀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馬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馬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補助金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補助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67764.66元;3、被告馬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共計40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3日11時20分,被告馬X駕駛晉MXXXX警號小轎車,由垣曲縣人民法院出來往電力路行駛,行駛至電力東路法院門口路段時,與沿電力東路由東向西行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電動車駕駛人張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2019年5月5日,經垣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被告馬X駕駛的晉MXXXX警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原告受傷后入住垣曲縣,診斷為: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正中神經損傷,共治療20天,花去醫療費16099.66元。2019年9月19日,經鹽湖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右側正中神經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右腕關節活動功能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右橈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費用為6000元,誤工期為18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60天。被告馬X支付了5000元費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準原告之所請。
被告馬X未向本院遞交答辯狀。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答辯人已在交強險內墊付10000元醫療費用,故該交強險的醫療費不應當再予以承擔。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中,應當扣除15%的非醫保費用。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護理費、誤工費只承擔住院期間的合理損失。鑒定費、訴訟費用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9年4月23日11時20分,被告馬X駕駛晉MXXXX警號小型轎車,由垣曲縣人民法院出來往電力路東行駛,行駛至電力東路法院門口路段時,與沿電力東路由東向西張XX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張X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馬X負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
三、原告治療情況: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垣曲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正中神經損傷,實際住院20天。
四、司法鑒定意見:張XX右側正中神經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右腕關節活動功能受限構成十級傷殘,右橈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費用為6000元,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60天。
五、醫療費:門診費530.1元,住院醫療費15569.56元,二次手術費6000元,共計22099.66元。
六、營養費:30元X60天=1800元。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X20天=2000元,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八、護理費:46693元÷365天X60天=7675.5元,參照2018年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46693元計算。
九、誤工費:52963元÷365天X149天=21620.5元,參照2018年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52963元計算,自事故發生之日至定殘前一日共149天。
十、交通費,本院酌定為300元。
十一、殘疾賠償金:為20922元X20年X12%=50212.8元(按照2018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之和20922元計算,兩個十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2%),原告主張20922元X20年X11%=46028.4元,系對其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定。
十二、鑒定費3500元。
十三、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認定為3000元。
十四、被撫養人生活費,張XX父親張紅義1936年出生,母親陳秀娥1935年出生,二人的撫養義務人為張XX與其弟二人。二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均為9172元/年X5年X12%÷2人=2751.6元。原告主張為9172元/年X5年X11%÷2人=2522.3元,系對其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主張的二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5044.6元,本院予以支持。
十五、受害方已獲賠償情況:被告馬X墊付5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內墊付10000元。
十六:侵權方車輛投保情況:晉MXXXX警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8068.6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馬X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54元,減半收取計20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58元,由原告張XX負擔8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范倩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