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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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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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2民初1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徐XX,女,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1801119XXXX。
負責人:郭XX。
原告徐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57858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08時00分,原告徐XX駕駛自己所有的冀J×××××號小型客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青縣南環路文化大街交口處向北左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段慶華駕駛的津R×××××號輕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徐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段慶華無責任。原告所有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23205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09月30日00時起至2019年09月29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在向被告索要賠償時,雙方未達成一致,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03月15日08時00分,徐XX持C1證駕駛冀J×××××的小型客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青縣南環路文化大街交口處向北左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段慶華持B2證駕駛的津R×××××的輕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9224201900005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負全部責任,段慶華無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經青縣人民法院委托,任丘市德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任丘德信鑒評(2019)損字第056號鑒定評估報告書,認定車輛損失為54858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鑒定費3000元。
同時查明,原告徐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冀J×××××號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3205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30日0時起至2019年9月29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義務。原告徐XX為涉案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承擔責任。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證據證實,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4858元、鑒定費3000元,以上共計5785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XX各項損失共計57858元,匯入原告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青縣石油支行戶名:徐XX賬號:62×××0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滄州北環支行,賬號:50×××85),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崔希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李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