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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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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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2民初14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2-07
原告:謝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802、803、804、806、815#,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052672XXXX。
負責人:苗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該公司職工。
原告謝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XX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保險賠款7089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1日18時,原告謝XX駕駛冀J×××××小轎車沿青縣官曹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王莊子村河堤處時,因駕駛不慎與路邊馬艷杰家的樹木發生碰撞后翻入路邊溝中,致車輛、樹木損壞。事故經青縣交警大隊認定:謝XX負事故全部責任,馬艷杰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時,原告所有的冀J×××××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原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等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現原、被告就保險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故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第一,請法院依法核實本次事故涉及的保險險種,雙方就財產損失是否達成調解,在核實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并且無交強險及商業險責任免除的情形下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第二,本次事故中我司僅為連帶責任,對于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鑒定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1日18時00分,原告謝XX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沿青縣官曹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王莊子村河堤處時,因駕駛不慎,與路邊馬艷杰家的樹木發生碰撞后翻入路邊溝中,致車輛及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9224201900007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謝XX負全部責任,馬艷杰無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經青縣人民法院委托,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滄平安鑒評(2019)損字第020號鑒定評估報告書,認定冀J×××××號車輛損失為58092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8300元、受損樹木賠償款1500元。
同時查明,原告謝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冀J×××××號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并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91686.4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5月13日0時至2019年5月12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保險單、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義務。原告謝XX為涉案車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財產損失承擔責任。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施救費系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均有相應證據證實,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受損樹木賠償款1500元在合理范圍內,予以支持。綜上所述,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58092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8300元、受損樹木賠償款1500元,以上共計7089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謝XX各項損失70892元,匯入原告指定賬戶(開戶行:青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誠信用社戶名:謝XX賬號:62×××9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滄州北環支行,賬號:50×××85),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崔希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李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