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孟X、河南中州集團南陽中林運輸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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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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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民初803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昌明,任總經理職務。
委托代理人胡廷梅,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冬焱,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孟X,男,漢族,住河南省鄧州市。
被告河南中州集團南陽中林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明云,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濤,任總經理職務。
委托代理人常征、張春媛,河南吾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訴被告孟X、河南中州集團南陽中林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林運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冬焱、平安財險的委托代理人常征、張春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孟X、中林運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1月22日,被告孟X駕駛被告中林運輸所有的豫R×××××號車在岳臨高速公路461公里路段處與原告承保的粵B×××××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粵B×××××號車受損。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孟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粵B×××××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被保險人于事故發生后向原告申請保險索賠,經被告平安財險核定粵B×××××號車的損失為17600元,車輛的施救費為950元,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款18200元,依法取得向責任方代位追償的權利。被告孟X為直接侵權人,被告中林運輸為肇事車輛所有人,被告平安財險為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案的損失賠償責任。現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8200元;2、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50%計算利息損失,自2017年3月3日起算至實際支付完畢,暫計500元);兩項共計18500元;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等相關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一、事故認定書。證明:2017年1月22日,被告孟X駕駛被告中林運輸所有的豫R×××××號車在岳臨高速公路461公里路段處與原告承保的粵B×××××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粵B×××××號車輛受損。經事故大隊認定,被告孟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責。
二、粵B×××××號車定損報告。證明:粵B×××××號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定損為17700元。
三、粵B×××××號車維修費及施救費發票。證明:粵B×××××號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而花費的車輛維修費17600元以及施救費950元。
四、索賠申請書。證明:被保險人易維民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車損向原告公司申請保險理賠。
五、快錢付款憑證。證明:2017年3月2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粵B×××××號車的被保險人轉賬支付了賠償金18200元。
六、權益轉讓書。證明:被保險人確認在收取保險賠償金后將涉案損失的權益轉讓給原告代位行使。
被告平安財險辯稱,被告孟X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商業險屬實。本次交通事故系三車相撞,在扣除王三春駕駛車輛交強險無責賠付部分,及被告孟X的交強險賠付部分后,剩余部分在被告孟X、被告中林運輸或原告提交事發時合法有效的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營運許可證等相關證件,且無免責稅漏的情況下,被告公司同意賠付合理部分。原告請求支付相關利息,無法律依據,依法不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保全費、訴訟費等間接費用,不屬于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我公司不承擔。
被告孟X、中林運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提交書面證據及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被告孟X駕駛中林運輸所有的豫R×××××號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岳臨高速公路461公里路段處時,與前方同車道由王三春所駕駛粵S×××××號小型轎車尾部發生碰撞,并推之與易維民所駕駛粵B×××××號小型轎車尾部碰撞。被告孟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粵B×××××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被保險人于事故發生后向原告申請保險索賠,經被告平安財險核定粵B×××××號車的損失為17600元,車輛的施救費為950元,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款18200元。
本院認為:一、粵B×××××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其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款18200元,依法取得向責任方代位追償的權利。二、被告中林運輸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向被告平安財險為肇事車輛RR6288號大型普通客車投保10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險,事故中被告孟X承擔全部責任,故被告平安財險應承擔本案粵B×××××號車損失的賠償責任。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的規定,對于粵B×××××號車的損失,應先由孟X駕駛豫R×××××號大型普通客車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現原告起訴被告孟X及中林運輸,因其所有的豫R×××××號大型普通客車是否有交強險,在什么地方投保交強險不清楚,故先由被告中林運輸承擔2000元,其可向交強險投保公司請求賠償。對于王三春所駕駛粵S×××××號小型轎車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100元,現原告并未起訴王三春,本院不予處理。故被告平安財險應支付原告18200元-2000元-100元=16100元。對原告請求的利息部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河南中州集團南陽中林運輸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2000元。
二、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161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3元由被告河南中州集團南陽中林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澤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王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