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訴被告周XX、沈陽永盛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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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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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14民初1940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沈陽市皇姑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董XX,系遼寧冠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男,漢族,住沈陽市鐵西區。
被告:沈陽永盛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陽市鐵西區。
法定代表人:李X,職務系經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馬X,職務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女,滿族,系該公司員工,住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
原告李XX訴被告周XX、沈陽永盛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盛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被告永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884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0元、營養費40000元、護理費30000元、陪護費15000元、交通費10000元、復印費230元、財產損失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4日13時10分,原告在沈陽市于洪區怒江北街赤山路路口通行時,被由怒江北街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告駕駛的遼AXXX18小型轎車撞傷后,原告被送往沈陽二四二醫院、遼寧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就診,住院185天。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一負全責,原告無責任。被告車輛所有權人為被告二,在被告三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周XX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永盛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周XX有合同,合同約定一切發生交通肇事事故由周XX負責。周XX是駕駛員也是車主。車輛在渤海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商業險50萬。我公司沒有墊付費用。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50萬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同意賠償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合法費用。我公司為原墊付1萬元醫療費,該費用應扣除。醫療費應按醫保標準進行計算,交通費過高,同意按300元進行賠付。復印費、訴訟費不屬保險范圍,不同意賠償,其他見質證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4日,被告周XX駕駛車牌號遼AXXXXX號出租車行駛至沈陽市于洪區怒江北街赤山路路口時與原告李XX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原告李XX受傷后被送往沈陽二四二醫院住院治療84天,住院期間二級護理84天,經診斷為第12胸骨骨折、右恥骨骨折、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出院醫囑為“1、加強營養、注意休息。2、建議轉康復醫院進行進一步康復治療。3、病情變化隨診。”原告出院后至遼寧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進行繼續治療,住院治療101天,住院期間二級護理。原告共計花費醫療費88442.4元。
另查明,遼AXXXXX號小型轎車為出租車,登記在被告沈陽永盛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周XX,該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乙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
原告在庭審時將訴訟請求變更為“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884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0元、營養費18500元、護理費28140元、交通費18500元、復印費226.5元、財產損失2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周XX駕駛車輛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被告周XX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肇事車輛遼A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部分,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依照法律規定,在相關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并結合相關票據予以確認為88442.4元,因乙保險公司在較強險范圍內給付原告1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給付原告78442.4元。
關于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0元,參照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按每天100元計算,應為18500元,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
關于原告主張營養費18500元,因未有相應醫囑,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護理費28140元,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在本案中原告主張住院期間雇傭護工每天200元,但原告提供護理費票據金額為14420元,原告對此亦未予以說明理由,故原告的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行業進行計算,應為26640元(185天*144元)。
關于原告主張交通費18500元,依據原告住院的時間及護理人員的情況,本院酌情予以支持1000元。
關于原告主張復印費費226.5元,系合理支出,本予以支持,由被告周XX承擔。
關于原告主張財產損失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受損眼鏡相應的購買及維修發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一次性給付原告李XX護理費26640元、交通費1000元、財產損失300元;
二、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范圍一次性給付原告李XX醫療費784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0元;
三、被告周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一次性給付原告李XX復印費226.5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782元,由被告周XX承擔712.4元,由原告承擔106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洋
人民陪審員 趙 凱
人民陪審員 張 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劉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