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董建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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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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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81民初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遵化市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李XX,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X,男,漢族,農民,現住遵化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負責人:張XX,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XX,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男,漢族,農民,現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董XX,男,漢族,農民,現住遵化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XX、被告***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前期醫療費損失137254.42元,具體損失評殘后另訴;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3日,董XX駕駛被告***XXX車輛行駛至邦寬線59公里十八里村西時,與原告李XX駕駛二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李XX受傷。此次事故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董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據查,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起訴。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對事故車輛的投保事實及事故發生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按照不超過70%承擔賠償責任;二、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醫療項下為原告墊付1萬元,在賠償時應予扣除;三、此次事故標的車輛以依法起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代位賠償其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責任比例需向原告追償3050.1元,因此在賠償時該筆賠款應打入被告某保險公司帳戶;四、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
被告***辯稱:事故車輛投有保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被告***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500元,要求一并解決。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3日,董XX駕駛被告***所有的XXX車輛行駛至邦寬線59公里十八里村西時,與原告李XX駕駛二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李XX受傷。此次事故經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董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傷后先后于遵化市中醫醫院、遵化市人民醫院、唐山浩康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共開支醫療費137254.42元。原告住院治療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萬元,被告***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5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于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損害,起訴要求賠償,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因X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且董XX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故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萬元。原告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127254.42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90%,依據董XX對事故發生所負責任比例(主要責任)及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超出交強險及交強險外損失127254.42元的90%,即114528.98元。以上合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24528.9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萬元,履行時予以扣除,實際再賠償原告損失114528.98元。被告***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500元,由原告在取得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時予以返還。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損失114528.98元。
二、原告李XX于取得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時返還被告***墊付醫療費4500元。
三、駁回原告李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5元,減半收取152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梁海彬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敖綺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