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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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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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85民初7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萊西市人民法院 2020-03-11
原告:趙XX,男,漢族,住萊西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泰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東面半層)、12層。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趙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8400元、拆檢費6000元、鑒定費2100元,共計76500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11日,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原告為魯B×××××號車投保自用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2019年7月11日,該車停放在萊西市仁和梅苑二期小區門口,被水淹致車輛損失,經評估損失為68400元。但被告以評估價格過高為由拒賠。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該保單賠償金第一請求權人是北京汽車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趙XX作為主體不適格,應駁回起訴。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損失金額過高,其主張的拆檢費,應包括在維修費中,不應單獨支持。我公司繳納的鑒定費應由趙XX按減損比例承擔51%。
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趙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合同標的物魯B×××××號車,投保的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合同特別約定:本保單保險賠償金第一請求權人為北京汽車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1日,該車在萊西市仁和梅苑二期被水淹,造成損失,趙XX支付拆檢費6000元。趙XX還支付鑒定費2100元委托山東文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正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文正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為,車輛損失6840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青島中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損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魯B×××××號車損失價值為33000元。訴訟過程中,北京汽車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出具理賠授權書,同意某保險公司將保險金支付給趙XX。
本院認為:趙XX與某保險公司間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車輛損失予以賠償。趙XX單方委托進行車損鑒定,保險公司事后不予追認,故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鑒定費由其自行負擔。本院委托進行的車損鑒定,本院司法技術管理辦公室“對該機構的鑒定程序、鑒定過程、委托鑒定的事項與要求等逐一進行了審查,認為該機構能夠根據委托的事項與要求進行鑒定,尚沒有發現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利益人的情形。鑒定結論與委托的事項與要求相符,經審核未見不當處”,故對該鑒定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趙XX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拆檢費6000元,金額過高,本院酌定為2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XX(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賬號62×××03)支付賠償金35000元(車損33000元+拆檢費2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57元,趙XX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