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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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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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81民初20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永城市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馬XX,男,漢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永城市中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址:商丘市梁園區文化路與平原路交叉口東南角天倫經典小區6號、7號門面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400770873XXXX。
負責人:董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馬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0590元;2、訴訟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6日19時40分許,原告馬XX駕駛豫N×××××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馬牧鎮××街路口處時,車輛撞上路邊民房,造成車輛及房屋受損、乘車人趙二建及原告馬XX受傷的交通事故。趙二建要求原告馬XX賠償。2020年1月2日,原告馬XX與趙二建達成賠償協議,由原告馬XX賠償損失10590元。原告馬XX駕駛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并投保了駕乘無憂A款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此,請求依法支持原告馬XX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涉案事故無異議,應核實原告馬XX已經賠付趙二建的款項真實性,否則,原告馬XX無訴訟主體資格。本案系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約定應當作為定案依據。根據保險單特別約定以及條款內容,被告某保險公司只應承擔符合條款約定的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住院補貼。保單特別約定醫療費每次免賠額100元,90%比例賠付,意外住院補貼60元每日。通行無憂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僅約定了意外身故、意外傷殘,故原告馬XX所訴請中涉及的誤工、護理、營養、伙補、交通等均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也明顯違背合同的約定。另外,附加意外住院補貼條款保險責任明確了住院天數按照實際住院日扣除3天的絕對免賠天數進行計算。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和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1、2019年9月6日19時40分許,原告馬XX駕駛豫N×××××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馬牧鎮××街路口處,車輛撞上路邊民房,造成車輛及房屋受損、乘車人趙二建及原告馬XX受傷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日,原告馬XX與趙二建達成賠償協議,由原告馬XX共計賠償趙二建各項損失10590元,現已經履行完畢。
2、原告馬XX系豫N×××××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駕乘無憂A款險(駕乘交通費工具意外醫療每人20000元、駕乘交通工具意外傷害每人20萬元、意外住院補貼每人60元/日×180天,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3、事故發生后,趙二建入住永城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18天,支出醫療費4824.50元,經診斷為(1)全身多處外傷;(2)胸12椎體楔形變;(3)雙肺挫傷。
4、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45677元/年,農林牧漁為44314元/年。
本院認為,原告馬XX將其所有的豫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駕乘無憂A款險,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投保人依約繳納了保費,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原告馬XX駕駛豫N×××××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馬牧鎮××街路口處,車輛撞上路邊民房,造成乘車人趙二建受傷,原告馬XX應負全部責任。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依法承擔保險責任,故原告馬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上述險種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
經核算,趙二建損失為:醫療費4824.50元,護理費2252.56元(45677元/年÷365×18天),誤工費2185.35元(44314元/年÷365天×18天),營養費360元(20元×18天),交通費360元,意外住院補貼1080元(60元×18天),以上合計為11062.41元。按照駕乘無憂A款險條款規定,趙二建損失應為:9866.17元〔(11062.41元-100元)×90%〕。現原告馬XX與趙二建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實際賠償趙二建10590元,因此,原告馬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駕乘無憂A款險范圍內賠償10590元,部分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按9866.17元予以賠付。
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問題。本院認為,訴訟費系原告馬XX主張權利必然支出的費用,被保險人已先行墊付該款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保險人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故原告馬XX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訴訟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豫N×××××號小型轎車所投的駕乘無憂A款險限額內給付原告馬XX損失共計9866.1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元(已減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勝華
書記員方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