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魯0681民初59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口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張XX,男,漢族,住龍口市,被告:王XX,男,漢族,住龍口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萊山區。
負責人:郭X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系公司職工原告張XX訴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損12870元、租車費3000元、評估費1000元,共計16870元,要求被告全部賠償。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魯Y×××××號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50萬不計免賠,維修費用過高,租車費不予承擔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范圍內,評估費不予承擔。
被告王XX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被告王XX駕駛魯Y×××××號轎車由南向北行至肇事路口,在向西右轉彎過程中,與由東向西原告駕駛的其所有的路GC3W25號小客相撞,致兩車損壞。
本次事故經龍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XX負全責,原告無責。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自行委托山東泰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估意見所依據的材料未經被告質證,且被告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評估意見不予采信。
山東泰衡正秉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意見系本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機構和人員均有資質,故本院對該評估意見予以采信。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評估費不承擔,對此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評估費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鑒于重新評估結論(8110)較自行委托的評估結論(12870)改變較大,故本院酌定原告支出評估費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出評估費2000元,均由各自自行承擔為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中根據原告提交的車輛租賃合同、收款收據、原告自行委托的評估報告等,結合本地經濟狀況、消費水平、車輛品牌、出行的必要性等情況,對原告主張的租車費3000元予以支持。
原告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車損8110元、租車費3000元,共計11110元。
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全部賠償。
綜上,鑒于本案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11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45元,由原告張XX承擔77元。
審判員 曲巖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書記員 吳迪附:限期繳納上訴費及辦理網上上訴立案通知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向本院立案庭交納上訴費并在山東法院電子訴訟服務平臺辦理網上上訴立案事宜。
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費或仍未辦理網上上訴立案事宜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上訴費繳費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口市支行;戶名:龍口市人民法院;賬號:15350101040027221;立案庭電話:0535-8778270;曲巖法官工作室電話:0535-8778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