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口市東恒運貿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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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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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681民初62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口市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龍口市東恒運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龍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1321838XXXX。
法定代表人:宋X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山東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龍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1596580XXXX。
負責人:董XX,任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單位職員。
原告龍口市東恒運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保險金112691.25元(醫療費35191.25元、傷殘賠償金60000元、誤工費1750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原告為其單位46名工作人員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中傷殘責任保險每人限額600000元、醫療費用責任保險每人限額60000元(100元免賠后,100%給付)、誤工補助責任險每人每天100元(免賠5天)。2017年12月30日,原告單位工作人員孟凡奇在工作中受傷,傷后在龍口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35291.25元,孟凡奇傷情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80日。原告與孟凡奇就工傷賠償事宜經龍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給付孟凡奇工傷待遇15000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醫藥費要求按照非醫保用藥進行審核或按照15%的比例進行扣除,傷殘賠償金這一項我們需要落實孟凡奇是否投保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否賠付了一部分。對于鑒定結論我方認為誤工時間過長,我方認可的時間是120天。要求核實原告是否將150000元的工傷待遇實際支付,要求提供轉賬記錄。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雇主責任險保險單、住院病歷、費用清單、醫療費發票、鑒定意見書、龍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龍勞人仲案字(2019)第196號調解書、收條等,本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14日,原告為包括孟凡奇在內的46名工作人員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中傷殘責任保險每人限額600000元、醫療費用責任保險每人限額60000元(100元免賠后,100%給付)、誤工補助責任險每人每天100元(免賠5天)。該保單還約定,傷殘賠償比例表中各級傷殘程度對應的賠償比例為:一級100%……九級10%、十級5%。2017年12月30日,原告單位工作人員孟凡奇開車到東海氧化鋁倉庫裝載氧化鋁粉時,右前臂被纜索絞傷。傷后孟凡奇在龍口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3天,后因病情加重,于2018年4月27日再次入住龍口市,住院33天,兩次住院共計花費醫療費35291.25元。經孟凡奇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對孟凡奇傷殘等級及誤工時間作出鑒定意見書,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致殘等級》標準,鑒定結論為:孟凡奇傷情符合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80日。原告與孟凡奇就工傷賠償事宜經龍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龍勞人仲案字(2019)第196號調解書,約定原告一次性給付孟凡奇工傷待遇等共計150000元。2019年3月26日,孟凡奇向原告出具收條,載明收到工傷待遇賠償款150000元。原被告為保險理賠未達成一致,原告訴至本院。
庭審后,孟凡奇向本院遞交本人自述視頻一份,孟凡奇在視頻中自述,原告已實際支付工傷待遇賠償款140000元,尚有10000元未支付。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被保險人為包括孟凡奇在內的職員在被告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原告支付了保險費,被告簽發了保險單,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對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關于傷殘等級的鑒定結論無異議,但認為誤工時間180天過長,應為120天為宜,對此被告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故對被告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孟凡奇醫療費應按非醫保用藥標準審核或扣除15%,但未能提供其主張的法律及合同依據,故對被告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保險期間內,原告雇員孟凡奇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至龍口市人民醫院共計住院治療76天,花費醫療費35291.25元。經威海恒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孟凡奇構成九級傷殘,誤工時間為180天。原告已實際賠償孟凡奇因此次工傷造成的損失等合計140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在保險限額內理賠給原告醫療保險金35191.25元(35291.25元-100元)、誤工費100元/天×(180天-5天)=17500元、傷殘賠償金600000元×10%(九級傷殘對應賠付比例為10%)=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鑒于本案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理賠給原告龍口市東恒運貿有限公司保險金11269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4元,減半收取127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琳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毛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