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XX與楊X、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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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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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84民初25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安市人民法院 2019-12-27
原告:尤XX,男,住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寧安市寧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X,男,住綏芬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黑龍江九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松北區。
負責人:趙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尤XX與被告楊X、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尤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楊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尤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醫藥費10000元、被告楊X承擔5858.23;2.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14601.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營養費455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以上合計29251.86元,以上總金額35110.09元;3.殘賠償金以鑒定結果為標準另行追償;4.二被告承擔訴訟費。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為:1.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083.80元、營養費3000、傷殘賠償金12423.60元、交通費138元、修車費785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楊X承擔醫療費5858元、伙食補助費1380元由原告和被告楊X共同承擔,鑒定費2700元由原告和被告楊X各承擔50%,以上共計41678.40元;2.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8日22分許,被告楊X駕駛X普通輕型貨車沿201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國道鶴大公路548公里200米(蘭崗鎮與自興村三叉口)左轉彎時,將騎小型電動車的原告撞倒受傷,經寧安市人民醫院診斷為:鼻骨骨折、面部裂傷、面部挫傷、腦震蕩、肋骨骨折、頭皮挫傷、腰4椎體壓縮性骨折、左鎖骨閉合性骨折、左肩部軟組織挫傷、雙手部軟組織挫傷、右小腿挫裂傷等,原告住院46天未愈出院。經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與被告楊X共同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牡丹江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所牡博愛醫院[2019]臨司鑒字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尤XX達傷殘十級;2.傷后需一人護理60日;3.傷后60日內需增加含鈣高、含鐵高、含蛋白質高的營養飲食。請求法院告支持原告依據上述結論提出的訴訟請求,并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楊X辯稱,1.本案雙方都有過錯,不同意承擔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營養費,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2.原告尤XX應承擔楊X的修車費1700元,并按照黑龍江省交通運輸業標準承擔停運期間一半的損失4824.55元;3.可以承擔一半鑒定費。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尤XX的醫療費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甲保險公司在傷者住院后已墊付5000元,后續賠付5000元;對原告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均無異議;不同意承擔傷殘賠償金及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不在保險范圍內,甲保險公司不予承擔;對修車費不認可,沒有正規票據無法確定金額,但小于785元有正規票據就認可。
原告尤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寧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2.寧安市人民醫院的住院病案、住院費票據、診斷書、出院證、護理證明各一份,用藥明細(復印件)一份;3.牡丹江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所牡博愛醫院[2019]臨司鑒字17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本院認為,以上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楊X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黑龍江大澤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太平財產甲保險公司保單一份。
本院認為,原告尤XX及被告甲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甲保險公司未舉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8日22分,被告楊X駕駛X輕型普通貨車沿201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國道鶴大公路548公里200米(蘭崗鎮與自興村三叉口)左轉彎時,與原告尤XX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寧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與楊X負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傷后在寧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6日,經診斷為鼻骨骨折、面部裂傷、面部挫傷、腦震蕩、肋骨骨折、頭皮挫裂傷、腰4椎體壓縮性骨折、左鎖骨閉合性骨折、左肩部軟組織挫傷、雙手部軟組織挫傷、右小腿挫裂傷、腸梗阻,支出住院費21716.46元。牡丹江博愛醫院司法鑒定所牡博愛醫院[2019]臨司鑒字X號司法鑒定意見:1.尤XX受外力作用致鼻骨骨折、面部裂傷、面部挫傷、腦震蕩、肋骨骨折、頭皮挫裂傷、腰4椎體壓縮性骨折、左鎖骨閉合性骨折、右側L1、2、3橫突骨折,左肩部軟組織挫傷、雙手部軟組織挫傷、右小腿挫裂傷,達傷殘十級;2.根據傷情及年齡因素,傷后需一人護理60日;3.根據傷情及年齡因素,傷后60日內需增加含鈣高、含鐵高、含蛋白質高的營養飲食(無相關醫文件規定營養費標準);4.目前已醫療終結,根據傷情,無需后續治療,支出鑒定費2700元。楊X駕駛的X輕型普通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甲保險公司已給付原告5000元。原告與楊X達成協議,楊X給付原告醫療費5858元、住院伙食費690元、鑒定費1350元,總計7898元;原告支付楊X修車費1700元、停運損失費4824.25元,總計6524.55元,楊X已支付原告1373.45元。
另查明,原告尤XX今年71周歲,2019年黑龍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3804元/年。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楊X駕駛貨車在蘭崗鎮與自興村三叉口左轉彎時,與原告尤XX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寧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與楊X負事故同等責任。根據《中華人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對自身的受傷也存在過錯,應減輕侵權人楊X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的各項費用以及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及原告提供的證據確認原告尤XX的合理損失為:1.醫療費21716.46元;2.護理費5084.40元(84.74元/日X60日),根據傷情及年齡因素,傷后需一人護理60日,原告與被告楊X及甲保險公司認可按照84.74元/日的標準計算,并要求甲保險公司給付5083.30元的護理費,未超出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1380元(30元/日X46日);4.交通費138元;5.修車費785元;6.營養費3000元,根據傷情及年齡因素,傷后60日內需增加含鈣高、含鐵高、含蛋白質高的營養飲食,原告要求按照50元/天的標準給付營養費,未超出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7.傷殘賠償金12423.60元(13804元/年X9年X10%),原告今年71周歲,根據傷殘等級十級,按照黑龍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3804元/年計算,原告要求給付12423.60元傷殘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賠償限額范圍內已賠償原告5000元,故應賠償原告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共計17644.9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殘疾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17644.90元。修車費785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綜上,甲保險公司應給付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3429.90元。被告楊X已與原告達成協議并賠償完畢,原告的營養費3000元,已超出了甲保險公司的交強險醫療賠償限額范圍,故對原告要求甲保險公司給付營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尤XX的訴訟請求部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賠償原告尤XX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修車費,合計23429.90元;
二、駁回原告尤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1.96元,減半收取計420.98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192.87元,由原告尤XX負擔228.11元。鑒定費1350元由原告尤XX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尚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龍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