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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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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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02民初530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陳XX,男,漢族,住濮陽市華龍區。
被告:李X,男,漢族,住河南省長垣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高新區。
負責人:焦XX,該公司總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00769724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衛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訴被告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經過審理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豫0902民初11901號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豫09民終443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8)豫0902民初11901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還本院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X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后期牙齒更換修復費用、鑒定費等共計275064.43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9日1時16分許,管先鋒駕駛豫J×××××(臨牌)小型轎車沿濮陽市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順河路左轉彎時,與沿黃河路由東向西直行的李X駕駛的豫J×××××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及管先鋒、李X、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致原告陳XX左腓骨開放性骨折、血瘀氣滯證、口唇裂傷、創傷性牙齒脫落。本次事故經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第八大隊認定,管先鋒與李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陳XX不負事故責任。經查得知,事故車輛豫J×××××(臨牌)在被告永安財險聊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50萬)。原告受傷之后前期各項損失己起訴,現請求判決被告賠償拆除腿部鋼板損失及后期治療費、修復費等損失。
被告李X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
被告永安財險聊城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原告之前己起訴至法院,己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了原告116760.98元,三責險已賠付24365.1元。原告訴求過高,且原告的牙齒更換費用沒有發生,發生后可以起訴主張。原告的牙齒修復更換及其他已經法院委托鑒定,法院應按照其委托鑒定的意見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被告同意對原告合理的損失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按照50%的比例承擔。因本次訴訟中,被告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牙齒損失需要更換的周期以及更換的費用已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另行發表意見。關于訴訟中的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1時16分許,案外人管先鋒駕駛豫J×××××(臨牌)小型轎車沿濮陽市黃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順河路左轉彎時,與沿黃河路由東向西直行的被告李X駕駛的豫J×××××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及管先鋒、李X以及豫J×××××車輛乘坐人陳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致原告陳XX左腓骨開放性骨折、血瘀氣滯證、口唇裂傷、創傷性牙齒脫落。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第八大隊出具濮公交認字【2016】第12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管先鋒與被告李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陳XX不負事故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當日,原告陳XX被送往濮陽市中醫院住院35天,于2016年11月13日出院;2016年11元14日原告入住濮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5天。2017年8月12日,原告申請法院對其牙齒修復、更換周期及費用、傷殘等級進行鑒定。2017年8月22日,濮陽清風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2017)臨鑒字第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陳XX因交通事故致22、21、41、42牙齒缺失;11、23、33牙髓壞死,后期牙齒需15年更換一次,更換三次,費用36000元,傷殘程度為十級;左腓骨開放性骨折,致左踝骨關節功能喪失1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上述費用中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鑒定及檢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已經本院(2017)豫0902民初7877號、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9民終515號民事判決支付。事故車輛豫J×××××(臨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永安財險聊城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50萬元。被告永安財險聊城支公司己按生效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了原告陳XX116760.98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了原告陳XX24365.1元。現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己用完,傷殘限額剩余3239.02元,商業三者險剩余限額為475634.9元。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間內。
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在濮陽市中醫醫院,住院治療14天,于2018年6月27日出院。經診斷傷情為:1、左腓骨骨折術后內固定遺留;2、左腓淺神經損傷。原告在濮陽市中醫院住院期間花去醫療費4964.43元。
又查明,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鶴壁天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己種植修復牙齒后期更換費用及更換周期、缺失牙齒種植修復費用及更換周期進行鑒定,該所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鶴天鶴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51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評估人陳XX22牙、32牙、42牙己行種植體牙齒修復治療,其種植體牙更換期限為15年左右更換一次,其每顆種植牙費用約需11000元左右;2、被評估人陳XX21牙、23牙、33牙每次種植體牙修復費用為每顆種植牙約需11000元左右,其種植體牙更換期限為15年左右更換一次。原告為此在該鑒定所支付鑒定費600元。關于32牙的醫學表述,濮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作出了解釋,是因為原告口腔中牙齒(33牙)的該位置先天缺一顆牙,作為醫生可以寫32位點也可以寫31位點(也就是側切牙位點),醫生以先天存在的牙位基準,所以就可以寫為32位點。本案在重審期間,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陳XX牙齒損傷需更換的周期及更換費用重新鑒定,經征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并協商選擇了鑒定機構,本院以法律規定辦理了委托鑒定手續。2019年11月29日,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了新國信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635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陳XX21+21(2)缺失,+133牙髓壞死,21+21(2)已經種植牙修復,如后期安裝種植牙,共需安裝3顆,每顆費用為10000元左右,其后期如需更換牙冠,共需更換7顆,每顆費用為3000元左右,尚需更換4次。上述鑒定意見經各方當事人質證,均未提出有效質疑。
又查明,2018年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45677元/年。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故發生后,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第八大隊認定,事故駕駛員管先鋒與李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坐人陳XX無事故責任,經審查,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對該事故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永安財險聊城支公司作為事故車輛豫J×××××(臨牌)交強險的承保人,首先應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按照責任及商業險保險范圍內由被告李X、被告永安財險聊城支公司各按照5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針對原告本次的訴訟請求,原告的損失有:
1、醫療費4964.43元。根據原告提交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票據應予以認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參照每天50元的標準,按住院14天計算。
3、營養費280元。參照每天20元的標準,按住院14天計算。
護理費1752元。參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年平均收入45677元/年的標準按1人計算14天為1752元。
誤工費1752元。參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年平均收入45677元/年的標準按1人計算14天為1752元。
交通費590元(其中原告住院14天,參照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鑒定交通費用310元)。
后期牙齒更換修復費用114000元。根據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原告需安裝3顆牙,每顆費用按照10000元計算;后期7顆牙需更換牙冠,每顆費用按照3000元,需更換4次計算。
鑒定費1600元。根據原告提交的鶴壁天鶴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費票據和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收取原告費用1000元票據認定。原告陳XX上述損失共計125638.43元。應先由被告永安財險聊城支公司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3239.02元,不足部分122399.41元,由被告李X、被告永安財險聊城支公司各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即各賠償原告陳XX61199.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和商業三者險剩余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各項損失共計64438.73元(3239.02元+61199.7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被告李X賠償原告陳XX各項損失共計61199.7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6元,由原告陳XX負擔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00元,由被告李X負擔16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文軍
審 判 員 胡愛國
人民陪審員 馬望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 揚